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之入伙和退伙

时间:2020-08-27 20:08:11 注册会计师 我要投稿

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之入伙和退伙

  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入伙和退伙的知识,欢迎阅读。

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之入伙和退伙

  【考点】入伙和退伙

  1.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2)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退伙

  普通合伙人对“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

  协议退伙

  (约定合伙期限 + 四情形之一)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通知退伙

  (三项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①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

  ②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

  ③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当然退伙

  普通合伙人

  ①自然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人“没了”);

  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钱“没了”);

  ③法人合伙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业“没了”);

  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格“没了”);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没了”)

  有限合伙人

  (1)自然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法人合伙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3)法律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4)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提示:不存在丧失偿债能力的问题

  解释: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并不是当然退伙情形。

  提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3)除名

  除名情形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除名程序救济

  ①“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②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

  ③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例题1·多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当然退伙情形的有( )。

  A.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B.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C.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D.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答案】AC。解析:根据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选项B与选项D属于协议退伙的情形。

  【例题2·多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合伙协议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合伙人发生的下列情形中,属于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即可除名的有( )。

  A.未履行出资义务

  B.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C.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D.被依法宣告死亡

  【答案】ABC。解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选项D属于当然退伙的情形。

  【例题3·单选题】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甲、乙,自然人丙、丁。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当然退伙事由的是( )。

  A.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B.乙被吊销营业执照

  C.丙被依法宣告失踪

  D.丁因斗殴被公安机关拘留

  【答案】B。解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例题4·单选题】赵某、钱某、孙某和李某共同出资设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钱某被委托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钱某因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了较大的损失,但自己并未牟取私利。为此,赵某、孙某和李某一致同意将钱某除名,并作出除名决议,书面通知钱某本人。对于该除名决议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赵某、孙某和李某不能决议将钱某除名,但可以终止对钱某单独执行合伙事务的委托

  B.如果钱某对除名决议没有异议,该除名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C.如果钱某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D.如果钱某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裁决

  【答案】C。解析:(1)选项A: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2)选项B: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3)选项CD: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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