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注会《税法》重点梳理

时间:2023-03-02 06:23:07 注册会计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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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新注会《税法》重点梳理

  2016注册会计师正在紧张备考中,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梳理最新《税法》重点,希望对同学们备考有所帮助!

  一、目前应该达到的学习进度

  从四月初拿到教材到现在已经有3个多月的时间,正常的学习进度是已经将教材看过1~2遍,完成基础班或强化班的学习,对税法的重点、难点已经有所了解,目前应进入习题班的学习,通过习题班的学习,一边做题,一边再将教材精读一遍,消化吸收税法的重点、难点。

  二、现阶段常见问题及对策

  (一)倦怠期及其对策

  学习状态上,可能进入倦怠期。很多学员拿到教材后进入学习状态,经过3个多月的高强度高效学习,会觉得比较辛苦,比较累,学习效率可能进入了边际效率递减状态,而且学习的这些税种纠结在一起,让人感到无所适从。在这一阶段,这种状态非常正常。如何度过?

  1.适当放松几天,磨刀不误砍柴工,与家人、朋友用2~3天时间出游,放松,回来后全身心投入学习状态。今后的学习时间安排,争取每周给自己放半天假或一天假。

  2.要培养学习税法的兴趣。如果单纯为了考试、拿证书进行学习,你会觉得学习是件苦差事,而如果能够逐步培养学习兴趣,将税法的学习与日常工作、生活结合在一起,认识到税法能够解决实际问题,那么学习的过程就会感觉非常愉快了。

  3.清醒认识:纠结、辛苦付出是注会税法学习的必经阶段

  国学大师王国维曾经总结过治学的三个境界,我把它用在我们的注会学习、考试中。

  (1)第一阶段:昨夜西风凋碧树。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执着的追求,登高望远,勘察路径,明确目标与方向。大家已经达到了这个阶段,说明大家的眼光是超前的。

  (2)第二阶段: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注会证书不是轻而易举,唾手可得的,必须坚定不移,经过一番辛勤劳动,废寝忘食,孜孜以求,直至人瘦带宽也不后悔。目前我们的学员正处于第二阶段。

  (3)第三阶段: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拿到注会证书之后需要达到的境界——必须有专注的精神,反复追寻、研究,下足功夫,自然会融会贯通,有所收获,就能够从必然王国进入自由王国。

  注会税法学习的三个阶段:

  (1)死记硬背

  (2)死去活来

  (3)活学活用

  (二)学习效果上,从对税法的不甚了解到有所了解,到目前的纠结状态,感到痛苦——这是黎明前的黑暗;

  拿到教材,第一遍泛读教材时,对税法由不甚了解到有所了解,似懂非懂,再经过一段时间深入的学习,通过精读教材、做题,虽然对税法的知识掌握得多了,但同时也会出现一种现象:混淆各个税种的规定,比如将增值税、消费税或者营业税的规定混淆;混淆不同情形下各个税种的规定,比如将销售住宅和商铺的政策混淆。此时的典型特点:课堂上听老师讲课,都明白,但自己做,无从下手或者容易忽略某一具体规定,导致做题出错。这属于正常,是黎明前的黑暗。要从纠结、混淆状态达到对税法比较熟悉、掌握税法规定,运用税法规定准确回答问题,甚至在实际工作中解决实际问题,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在学习教材、听课的过程中多进行总结、反复复习。听课时旁边放一个笔记本,边听边将容易混淆的地方进行标记;完成每天学习任务,在休息前,将当天所学内容像放电影一样放映一遍,加深记忆;第二天开始学习新内容之前,利用几分钟时间,简单回忆一下前一天学习的内容;每学完一章内容,再进行复习。

  2.注意按照经济行为进行总结。我们学习过程中是按税种进行学习的,而考试中往往按照经济行为进行考核,比如在土地增值税的题目中,会考核销售新房或旧房应纳税额的计算,此时就需要将营业税、城建、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所得税等政策进行总结,也就是按照经济行为进行整理复习。

  3.在学习习题班的过程中,一定是先做题,再听老师讲题,千万不能直接听老师讲题。通过习题班达到以下目的:(1)找到学习中的疏漏,对于做错的题目,要用一个笔记本记录自己的易错点,避免以后做题犯类似的错误;(2)通过做题,总结考点,消化吸收基础班、强化班的重点、难点——考试万变不离其宗;(3)通过做题,提高答题的速度。

  4.将税法的学习与实际工作、生活结合。比如去商场,在买东西时可以回忆增值税税率;对于商场的经营行为,比如销售货物、提供餐饮服务、停车服务、出租柜台等,去看增值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划分,分析、判断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及其税务处理。

  5.按照学习内容的重要程度,合理安排时间。对于一些需要了解的内容,考试中很少考的内容,比如特殊行业的税收政策,一些小税种的特殊行业的优惠政策,如果时间比较紧张,可以适当放弃。

  总之,目前的阶段,属于黎明前的黑暗;属于烧水过程中,再加一把火,水就开了,因此大家要坚持,不能轻言放弃。

  三、税收实体法中的关注点

  (一)对税法形成整体认识

  交易过程 资产持有过程 所得形成过程
销售方 购买方
房屋 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契税、印花税 房产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 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 土地使用税
有形动产 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关税等 车辆购置税、烟叶税等 车船税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特别注意以增值税为主的综合题

  在这道综合题中,可能涉及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种应纳税额的计算。

  1.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特别注意营改增对增值税计算的影响(2014年考试重点)

  (1)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①税率的适用:17%、13%、11%、6%,注意营改增所带来的税率变化,不仅在综合题中涉及,而且可能成为单选、多选题的考点

  ②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增值税

  注意价外费用的范围、含税销售额的换算,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折扣折让方式、以旧换新、还本销售、以物易物、包装物押金、视同销售、营改增所带来的差额计税的规定(融资租赁企业;客运场站服务;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国际货运代理服务)

  ③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尤其注意结算方式的影响,营改增的影响

  (2)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注意营改增的影响

  (3)进项税额的抵扣

  特别注意: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抵扣;从2013年8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的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注意增值税与消费税计税依据的关系

  一般情形下,对于同一个纳税人的同一项经济行为,如果从价定率或复合征收消费税,则消费税与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是相同的。

  不同的情形:

  (1)四项用途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最高售价

  增值税:平均售价

  (2)委托加工

  委托方:消费税纳税人

  受托方:增值税纳税人

  (3)酒类关联企业间关联交易

  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规定调整其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3.注意增值税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划分

  4.原油、天然气从价定率征收资源税时,与增值税计税依据的关系

  5.城建、教育费附加

  (1)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作为计税依据;

  (2)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3)免抵税额作为城建、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

  (三)企业所得税——特别注意以企业所得税为主的综合题

  可能涉及到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

  做企业所得税的综合题,首先要明确思路:

  1.销售(营业)收入

  (1)业务招待费

  (2)广宣费

  2.会计利润

  公益性捐赠

  3.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增-纳税调减

  4.境内应纳税额=境内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5.境外所得补税

  6.境内外应补税额=境内应纳税额+境外所得补税-已经预交税额

  所得税的计算中要关注以下几点:

  1.企业所得税方面

  (1)收入方面

  ①少计或隐瞒的收入

对利润的影响 影响利润;
通过影响流转税——城建、教育费附加——影响利润
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 通过影响利润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通过影响利润,影响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
通过影响销售(营业)收入影响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

  ②视同销售: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

  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成本本身的纳税调整;视同销售收入影响销售(营业)收入,进而影响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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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分清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④收入方面纳税调减特别注意

  投资收益;国债利息收入;技术转让所得(注意增值税政策);减计收入

  (2)扣除方面

  工资、薪金支出;三项经费;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保险;利息支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公益性捐赠支出;资产损失

  扣除方面容易出现纳税调减的内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职工教育经费

  (3)税收优惠中比较重要的内容

  研发费用和残疾人工资的加计扣除问题;技术转让所得;加速折旧优惠;税额抵免优惠

  2.与增值税的关系

  (1)视同销售: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

  (2)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会计上收入确认时间

  (3)隐瞒收入影响销项税额,销项税额影响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进而影响企业的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

  (4)资产损失——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转出影响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损失。

  3.与营业税的关系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会计上收入确认时间

  4.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5.个人所得税——企业为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消费税的计算题

  自产后销售、自产自用、委托加工、进口情况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已纳消费税扣除:纳税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允许按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纳消费税。

  注意:

  1.酒及酒精、溶剂油、航空煤油、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不抵税。

  2.除石脑油、燃料油外,必须是同类消费品才能抵税;

  3.按生产领用数量抵扣已纳消费税VS增值税的购进扣税法

  4.扣税的要求——继续生产扣税,零售、委托加工不扣税

  (五)营业税的计算题——特别注意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应纳税额的计算

  (六)土地增值税的计算题

  销售新房、销售旧房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1.销售新房

  (1)扣除项目

  (2)清算的条件

  (3)注意营业税、城建、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2.销售旧房

  (1)按评估价格

  (2)按发票记载金额每年加扣5%

  (3)注意销售住宅、商铺在计算纳税时的差异

  (七)个人所得税的计算题

  1.将多项所得结合在一起出题:工资薪金、全年奖金、劳务报酬、财产租赁、财产转让所得等

  2.考核一项所得涉及多税种的应纳税额计算,比如劳务报酬所得、出租房屋获得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尤其是房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3.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应纳税额的计算

  (八)印花税的计算题

  1.征税范围——列举征税

  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

  2.计税依据——购销合同(以物易物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借款合同、技术合同、营业账簿

  3.税收优惠

  4.税款缴纳方式:自行贴花;汇贴或汇缴;委托代征法

  (九)其他税种

  注意征税范围、纳税人、计税依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收优惠,对于小税种而言,税收优惠非常重要。

  比较重要的税种:房产税

  四、学员交流

  1.土地增值税可以扣的税费中含地方教育附加吗?

  回答:是的,含地方教育附加。

  2.对于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增值税,是否影响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算?

  回答: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增值税,对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是直接减免的,所以在计算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时不需要考虑。

  3.消费税的税率用不用记?

  回答:消费税税率不用记。

  4.在交房产税时室内游泳池算不算房产?

  回答:室外不算,室内算房产要交房产税。

  5.对于进料加工是否采用实耗法计算。

  回答:在前面讲解中已经介绍到,可以仔细听一下。

  6.什么叫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回答:税法中对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没有明确的名文解释。集体福利:比如用于职工食堂、托儿所、幼儿园、职工理发室等。交际应酬属于个人消费。

  7.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要不要记?

  回答: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业单位承包经营所得,五级超额累计税率和七级超额累计税率不用记,考试中会给,其它的必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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