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考试要点:人身保险

时间:2020-09-23 13:13:31 保险代理人 我要投稿

2016保险代理人考试要点: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预定的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

2016保险代理人考试要点: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也有其自身特点:

  1.人身保险是一种定额保险。如前所述,因为人的寿命和身体的价值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因此人身保险合同就无法通过保险标的的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一般情况下,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范围与条件下,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属于定额保险,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以人与人的关系来确定,而不是以人与物或责任的关系来确定。人身保险合同主要是采取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对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加以明确。

  3.人身保险的长期性。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间都比较长,特别是人寿保险,其保险期间通常在五年以上,有的险种长达几10年乃至人的一生。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正由于人身保险合同具有许多不同于财产保险合同的自身特点,所以人身保险合同也存在许多不同于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定条款。

  (一)不可争条款

  不可争条款又称不可抗辩条款,是指自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二)年龄误告条款

  年龄误告条款主要是针对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而真实年龄又符合合同约定限制的情况下而设立的,法律与保险合同中一般均规定年龄误告条款,要求保险人按被保险人真实年龄调整。

  (三)宽限期条款

  宽限期条款是指如果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但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未按时交付分期保险费的,法律或合同规定给予投保人一定的宽限时间,在此期间,即使未交纳保险费,仍能保持保险合同效力。

  (四)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和复效条款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是指保险合同在有效期间内,由于缺乏某些必要条件而使合同暂时失去效力,称为合同中止;一旦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所需条件得到满足,合同可以恢复原来的效力,称为合同复效。

  (五)自杀条款

  为了更好地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人也出于维护自己的利益,在很多人寿保险合同中都将自杀列入保险条款,但规定在保险合同生效较长的期限后被保险人自杀行为,保险人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通常是2年,以防止被保险人预谋保险金而签订保险合同。

  (六)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现金价值不因保险合同效力的变化而丧失。

  (七)保单贷款条款

  长期性人身保险合同,在积累一定的保险费产生现金价值后,投保人可以在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数额内,以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单作为质押,向其投保的保险人或第三者申请贷款。习惯上称为保单贷款或保单质押贷款。

  (八)自动垫缴保费条款

  该条款规定,投保人未能在宽限期内交付保险费,而此时保单已具有现金价值,同时该现金价值足够缴付所欠缴的.保费时,除非投保人有反对声明,保险人应自动垫缴其所欠的保费,使保单继续有效。

  (九)受益人条款

  它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关于受益人的指定、资格、顺序、变更及受益*利等内容的具体规定。

  人寿保险

  (一)人寿保险的概念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存、死亡两种形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当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或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二)人寿保险的基本特征

  1.风险的特殊性

  人寿保险保障的风险从整体上说,人寿风险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而从个体上说,又具有变动性。

  2.业务的长期性

  人寿保险一般采用长期性业务。保险期限少则几年,多则十几年或几十年以至终身。

  3.储蓄性

  在人寿保险中,保险人每年收取的保险费超过其当时需要支付的保险金。这个超过部分是投保人提前交给保险人,用于履行未来义务的资金。在它还没有履行保险义务期间,它相当于投保人存在保险人处的长期性的储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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