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时间:2021-04-01 19:31:34 我要投稿

交通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交通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全行集中采购行为,加强对采购支出的管理,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集中采购,是指交通银行统一的采购职能部门,以确定的程序,采取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取大宗物品、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原则

  集中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范围

  集中采购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大宗物品类:办公营业用房、动力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子化设备、银行卡设备、银行会计设备、安全保卫设备、通信设备、办公设备及用品、宣传广告、印刷品、纪念品、行服等。

  (二)工程类:办公营业用房的施工、装修工程、网络、软件开发等项目。

  (三)服务类:物业管理、设备维修和有关社会服务等项目。

  第五条 方式

  各级行凡是采购大宗物品、工程和服务项目都须采取集中采购的方式。

  (一)总行统一组织集中采购和授权分行集中采购的方式。

  由总行集中采购领导小组明确由总行统一集中采购的.物品,并定期颁布物品目录,属目录内的均由总行统一组织集中采购。

  各级行一次性采购大宗物品、工程和服务项目在100万元及以上的以及没有进入目录的项目须报总行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审定,或是由总行统一组织集中采购,或是授权分支行集中采购。

  (二)各级行自行组织集中采购的方式。

  各级行采购固定资产在10万元、低值易耗品在5万元、工程项目在20万元、服务项目在1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采取招标的方式。在实行招标后无合格标的或单一来源的采购需要采取竞争性谈判、议价方式的,必须在开展采购活动前向总行集中采购领导小组作书面报告,必要时由总行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向主管财政机关作书面报告。

  在上述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须采取议价和货比三家的方式。

  各级行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招标、议价的程序和操作法则,并报总行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备案。

  第六条 机构

  总行成立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和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下设集中采购工作办公室。分行成立集中采购小组。

  总行集中采购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行长任组长,总务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办公室、人教部、财务部、电脑部、监察室、稽核部的部门负责人为组员。

  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实行成员库制,成员由总行机关和管辖、直属分行与采购工作相关的办公室、总务、财务、电脑、私金、保卫等部门经推荐选拔出来的相关人员30-40人,以及聘请地方有关专家10?20人,共40?60人组成。

  集中采购工作办公室是总行组织实施集中采购具体事项的常设机构,编制3?5人。

  在每次集中采购活动前,从成员库中按项目要求和结构比例随机选定人员为不少于7人的奇数,组成本次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

  分行集中采购小组成员由分管行长任组长,办公室、行政、财务、电脑、稽核等有关人员为组员,日常工作由采购职能部门负责。

  第七条 职责

  (一)集中采购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集中采购的政策和规定;

  2.确定由总行统一组织集中采购的物品目录和项目,以及授权分支行组织集中采购的项目;

  3.负责对每次集中采购从成员库随机选定评审委员会的确认;

  4.保障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5.指导、监督和检查集中采购活动情况。

  集中采购领导小组是集中采购政策、规定及管理工作方面的最高机构,对评审委员会的工作不作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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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职责:

  1.确定本次集中采购的方式、时间以及采购程序;

  2.评价和选定本次集中采购的招标机构;

  3.评价和选定本次投标商和中标商;

  4.研究和落实总行集中采购领导小组认定必须处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是上述集中采购事项的最高评审机构,对评审委员会决定的事,任何人不得强令或擅自更改。

  (三)集中采购办公室职责:

  1.负责收集总行机关、分支行送交已通过有关程序和规定审批确定的大宗物品、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的申请,汇总整理后,报集中采购领导小组或交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处理。

  2.按照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审批的采购方式,从成员库中按结构比例随机选出本次评审人员报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审定和办理授权分行集中采购授权书。

  3.负责向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的竞标商发邀标通知,制作标书,以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审议过程中的资料整理和文书工作。

  4.按照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审定的中标商和采购数量、价格,发中标或不中标通知书和将审定的物品数量、价格以书面形式通知具体经办部门或分行。

  5.组建全行集中采购订购供货商最低报价查询系统,定期充实、更换订购供货商和商品最低报价等有关信息,使该系统保持反映采购物品质优价低、敏捷的特点,使全行集中采购既符合程序,又简便易行,规范合法、经济效益、工作效率三者得到有机统一。

  6.负责督促检查授权分支行组织集中采购的执行情况。

  7.负责集中采购工作中的日常业务。

  (四)分行集中采购小组职责:

  1.负责总行授权的集中采购工作。

  2.负责自行组织的集中采购的招标、议价工作。

  3.负责向总行上报集中采购项目的申报和集中采购情况的汇报。

  4.管辖行要负责指导辖属行的集中采购工作。

  第八条 资金管理

  集中采购资金由总行或授权分行财务部门统一结算和支付。财务部门在支付采购资金时,应首先审核采购项目是否已由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审定,并与集中采购办公室制定的采购明细清单、中标价格进行核对,然后根据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和金额数,将采购资金直接拨付供应商。

  第九条 监督检查

  财务和监察、稽核部门按有关规定对集中采购活动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经济、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实施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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