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最新版】

时间:2017-04-11 编辑:少芬 手机版

  采购管理最首要的职能,就是要实现对整个企业的物资供应,保障企业生产和生活的正常进行。下文为大家提供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全文,仅供参考!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心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工作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测绘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政府采购是指中心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为加强中心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主管政府采购工作的中心领导、财务处、办公室、部、行政服务部及纪检监察的人员组成。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指导规范本单位政府采购行为;

  (二)监督和检查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运作过程。

  第六条 政府采购工作由财务处统一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中心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二)确定政府采购项目以及政府采购方式;

  (三)组织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

  (四)组织和参与实施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

  (五)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六)编报中心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第七条 办公室的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办公家具、汽车等设备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八条 网络技术部的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计算机类设备和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专用设备、系统集成与服务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九条 行政服务部的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公用设备(空调等)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十条 其它部门的职责是:负责本部门项目中涉及技术服务的委托业务费支出,符合政府采购限额的,由本部门提出采购需求,经财务处商业务处审核确认后,部门组织实施采购工作。

  第三章 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方式及范围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

  第十二条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中心采购的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活动。

  采购范围包括: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的目录以及限额以上的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一)在限额以内的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采用中央政府采购网协议供货和网上竞价采购的操作形式,选择中央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供应商。

  (二)超过限额的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含中央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三条 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中,采购部门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四条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中心采购的列入国家测绘局部门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并由国家测绘局统一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

  采购范围包括:国家基础航空项目、特定的测绘项目、大型修缮及设备购置项目、大型基建项目及其他专项等。

  第十五条 单位自行采购,也称分散采购,是指中心组织的除政府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范围包括:除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采购项目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

  第十六条 采购范围及限额标准包括: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单件物品及服务(一个合同);单项或批量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需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项目,应经中心领导批准,报国家测绘局财务司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少于3家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二)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事先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方式不能满足时间要求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三)涉及到国家安全或保密的采购。

  第二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三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专用设备、系统集成与服务的采购,不得进行公开招标,应在具有资质的单位和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内,采取邀请招标、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专用设备应选用获得相关检测证书的国产设备,其中计算机防病毒产品应获得公安机关批准,密码产品应获得国家密码管理部门批准,其他安全保密产品应获得国家保密部门批准。

  第四章 政府采购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工作程序

  (一)预算编制。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列,报财务处。其中:办公设备项目及资金预算同时报办公室;计算机类项目及资金预算同时报网络技术部;公用设备(空调等)项目及资金预算同时报行政服务部。

  (二)确定政府采购方式。根据各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的批复,各部门在具体实施时,商财务处确定政府采购方式。符合部门集中采购要求的采购应报国家测绘局财务司备案。

  (三)实施采购。各部门按照部门年度经费预算的批复,依照政府采购工作要求实施采购。

  (四)验收。实施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供货方交付的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专用设备的验收由网络技术部负责,验收时应对产品型号、数量、配置、检测证书等进行严格核对。

  第二十六条 公开招标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实施部门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对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技术规格、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编制要求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日期、投标保证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和签订方式等内容做出明确的规定;

  (二)实施部门邀请三家以上符合资质的投标人并发出邀请函和招标文件;

  (三)成立评标委员会,并拟订评标、定标方法。评标委员会总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受聘的其他单位专家和有关技术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实施部门代表不得多于三分之一;

  (四)接收投标文件并组织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

  方法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评标、定标,确定中标人。要求当众宣布评标定标方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公布评标纪律,检验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有效招标文件的有关内容,公布标底并记录存档;

  (五)实施部门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书面采购合同。

  第二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实施部门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二十九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实施部门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三十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做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三十一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二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三条 实施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中心《合同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实施部门应当将合同报财务处备案。

  第三十六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实施部门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七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中心财务处、审计和纪检部门依法对各部门执行政府采购法、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及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其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九条 接受国家测绘局等有关部门对中心政府采购工作的审计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对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有变化的,按照国家最新发布的文件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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