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采购管理办法【最新】

时间:2017-03-23 编辑:嘉辉 手机版

  行政单位采购管理办法采购管理办法,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职责范围,提高采购效率,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办法的全文,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XX县国家税务局的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职责范围,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衡水市国家税务局制定的《衡水市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县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是指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配套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采购限额标准(采购货物、服务达到50万元以上,采购工程60万元以上)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是指具有预算单位资格的各级国家税务局和所属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主要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和衡水市国家税务局三级工作架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实行内部统一管理的方式,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职人员全面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

  XX县国家税务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办公室)主管政府采购工作,承担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负责政府采购业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XX县国家税务局政府采购职责

  (一)制定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操作规程;

  (二)编制、审核、汇总、报送政府采购预算;

  (三)编制、审核、汇总、报送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四)组织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工作,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五)按规定权限或经授权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管理、指导和监督;

  (六)审核、报送规定的审批或备案文件、执行情况和信息统计报表;

  (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集中采购中心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采购人自行组织项目采购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项目的采购方式,组建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组成和职责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第八条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第九条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国税系统的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活动。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集中采购中心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确定的当年度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范围进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十条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XX县国家税务局报请衡水市国家税务局集中采购中心或逐级报请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授权,组织实施《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分散采购(单位自行采购),是指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的采购活动。

  (一)采购限额标准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执行;XX县国家税务局机关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单项或批量)、服务5万元以上,工程10万元以上。

  (二)分散采购的实施办法,XX县国税局制定;

  (三)分散采购可以委托当地政府的集中采购机构或经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实行委托采购的,与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按国家税务总局和河北省国家税务规定,可以通过跟标采购、协议供货以及授权采购的形式实施。

  (一)国税系统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采购方式通过“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 ”(http://www.ctaxnews.com.cn/swcg)进行信息公布、在线交易和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二)授权采购是指国税系统的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国家税务总局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采购权限范围内项目,由衡水市国家税务局报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集中采购中心或逐级报请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授权后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第四章 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经财政部授权,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方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的适用条件和标准,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章有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以公开招标为主要的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而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由衡水市国家税务局逐级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招标采购、谈判采购、询价采购的程序,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建立内部采购工作程序,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府采购事项内部决策程序

  1、政府采购领导小组

  2、政府采购工作组

  3、集中采购部门

  (二)政府采购事项内部协调程序

  (三)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程序

  (四)政府采购项目操作程序(流程)

  1、采购项目立项审批程序

  2、业务需求提交程序

  3、技术方案提交程序

  4、采购方式确定程序

  5、公开招标采购程序

  6、邀请招标采购程序

  7、废标处理程序

  8、竞争性谈判采购程序

  9、单一来源采购程序

  10、询价采购程序

  11、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程序

  12、合同审核及付款程序

  13、验收程序

  14、质量问题处理程序

  15、询问处理程序

  16、质疑处理程序

  17、回避申请处理程序

  18、信息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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