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采购管理办法

时间:2020-11-04 14:16:50 采购师 我要投稿

行政单位采购管理办法范本

  采购是一个商业性质的有机体为维持正常运转而寻求从体外摄入的过程。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准备了行政单位采购管理办法的范本,欢迎阅读参考。

行政单位采购管理办法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小额物品采购行为,加强物品管理,节约经费开支,促进机关效能建设和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采购单件或单次金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货物和服务,如办公用品、卫生用品和设备、工会物质、信息技术服务等。

  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严格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工会物质指按规定可以采购发放的慰问品等。

  第三条物品采购按照物有所值、集中批量、廉洁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实施,避免主观随意、化整为零、奢侈浪费等现象。

  第四条物品采购人员、管理科室要学习、遵守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廉洁自律,优质高效。

  第五条机关工作人员要爱护珍惜集体财物,配合支持采购人员、管理科室做好物品采购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采购的组织和方式

  第六条小额物品采购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和统筹安排,局采购协管员协助。

  第七条小额物品采购要严格执行审批程序,采购申请科室须填写“小额物品采购计划单”或采购方案提交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统一送审,根据审批意见统筹安排采购工作。特殊情况和急需物品可简化手续,事后完善。

  第八条采购申请科室对采购物品有特殊要求的,应明确提出采购标准,并派人一同采购或聘请专业人员参加采购。

  第九条 小额物品采购按照以下方式和程序进行:

  (一)对于单价小于2000元(含)的小额物品,每年或半年分大类进行一次询价采购或竞争性谈判采购,与确定的供应商签订一定时期的协议供货合同。同类协议供应商可选多家。日常到定点供应商处采购物品,一次性达到500元以上(不含)的,由局办公室和相关科室人员共同采购。

  (二)对于单价和批量采购2000元以上(不含)的小额物品,一般采取询价或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根据所购物品具体情况,也可协议供货或简化采购程序、文书。询价和竞争性谈判采购具体方式和程序如下:

  1.局办公室负责组织采购协管员、有关业务科室人员等,通过市场摸底和资质审查,就经常性采购项目,分别建立供应商名册。供应商力求多家,实行动态考评管理。

  2.科室需要采购物品时应拟定采购方案,包括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经费预算、拟采取的方式、采购小组组成等,经分管申请科室领导和分管财务(机关)的领导审批后,报局办公室统筹安排采购活动。重要事项须报告局长。

  3.组成询价小组或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谈判小组须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一般由局办公室人员、采购协管员、业务科室人员组成,专业技术性强的项目应聘请相关专业评审人员参加。询价小组或谈判小组从供应商名册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或谈判文件,并与实质响应供应商进行谈判或进行评审,按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候选人(或者受局委托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编写评审报告并现场签字负责。

  询价小组或谈判小组意见分歧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确定候选人或供应商。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供应商范围和人选,询价小组成员不得单独与询价对象进行实质性协商。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评审报告等应规范而简明编写。

  4.由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报分管申请科室领导和分管财务(机关)的领导审批确定成交供应商。重要事项须向局长报告。

  5.确定供应商后,应及时签订合同。根据采购数额大小和是否涉及质保、安全标准要求等,合同内容可相应详略。协议供货合同由分管机关(财务)的副局长代表单位签订,日常采购合同可授权局办公室主任代表单位签订。

  6.采购实施过程中,局办公室应组织相关人员按照合同规定进行验收,集中批量采购的由验收人出具验收书并签字负责。采购协管员一般应参加验收活动。

  单一来源采购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局办公室负责对采购相关资料,如采购计划、采购方案、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评审报告、采购合同、验收书等,进行登记和归档,做到一采一档、完备规范,并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物品采购实行即购即报制度,采购后 3 个工作日内,采购申请科室要将购物发票按财务报销程序送签;定点供应商可累计一定数额后申报或按季度审报。

  第十二条凡未经审批自行采购物品和定点供应商不能提供签批的“小额物品采购计划单”的,财务一律不得报销,并予以问责。

  第三章物品管理

  第十三条所购物品按照管用分离的原则,实行报领制度。局办公室负责对所购物品的入库管理和领用登记。领用人员需注明领用日期、用途、数量等内容并签字。管理人员每季度应对物品购买和领用情况进行汇总,专报分管领导。

  第十四条所购物品只能用于保障工作和服务,不得私自使用或送、借他人使用,一经发现予以问责。

  第十五条办公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由后勤服务中心财务科统一建档立帐,编号造册,使用、保管责任到人。

  第十六条人员调动或退休后,应自觉交清个人使用的公用物品,不得私自占用或损毁。

  第十七条因个人原因,造成领、借用物品丢失、损坏的.,由领、借用人照价赔偿;因保管人员管理不善,致使物品损毁、被盗、遗失的,由保管人员照价赔偿,并予以追责。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小额物品采购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及“一岗双责”、纪检监督等有关规定,并接受社会和干部职工监督,重要采购事项及结果要及时公开。

  第十九条采购协管员、财务人员负责与财政、审计部门的对口联系,办理采购、审计相关对口业务,履行相关监督职责。

  第二十条参与采购的有关人员,不得进行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任何活动;不得将采购批次、数量化整为零;不得擅自更改或简化程序,变更采购计划;不准接受供应商的宴请和各种庆典活动;不准收取供应商物质的回扣、中介费等;不准在供应商处报销个人的各项费用。如有违反,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局属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制定小额物品采购制度,接受局机关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