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6-11-03 编辑:莲喜 手机版

  为做好拱墅区201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财会〔2015〕31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按照浙人社发〔2013〕21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评审资历计算、工作业绩与成果、著作论文等评审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

  三、评审材料报送要求附后。从2015年度起,评审对象在报送评审材料时,须同时提供至少2篇(符合浙人社发〔2013〕215号文件第六条第三款条件的破格申报对象需4篇以上)论文电子稿(word文档格式)。评委会办公室将组织对提供的论文进行“相似性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的“重复率”情况确定论文的有效性。

  四、报送程序。评审对象应当按照浙人社发〔2013〕215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要求提交评审材料,并由所在单位(必须是法人单位)对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核,按要求出具相关证明和签署审核意见。其中,《201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情况综合表》必须按规定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7天,并在公示结束后将公示情况填入该表“单位意见”栏。评审材料按属地原则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

  五、材料报送截止时间。请拱墅区的申报人员于2016年2月15日前将评审材料报送至拱墅区财政局会计科,地址:珠儿潭巷8号拱墅区行政服务中心2号楼2楼财政窗口,联系人:陈君,电话:56667100、56667102。

  六、收费标准。根据浙财综字〔2007〕100号文件规定,高级职务评审费为280元/人,申报人员在报送材料时交区财政局。市财政局统一报送评审材料时,将评审费交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统一缴入省级非税收入专户。

  七、省财政厅对全省201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的申报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评审对象提交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经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按规定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进行为期7天的评后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发文公布,并由省人力社保厅颁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

  八、201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2015年度外语免试审核表、2015年度能力免试审核表、2015年度破格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201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情况综合表、201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花名册等相关表格可至浙江省财政厅网站自行下载。

序号 材料名称 份数
1 201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原件 1
2 身份证复印件 1
3 学历、学位复印件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原件(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2002年后毕业人员提供) 1
4 会计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原件 1
5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资格公布文件)复印件 1
6 行政职务任职文件复印件 1
7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原件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复印件 1
8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1
9 近三个年度继续教育证明复印件 1
10 近三个年度工作任期考核材料复印件 1
11 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复印件 1
12 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或2015年度外语免试审核表原件 1
13 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或2015年度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审核表原件 1
14 2015年度破格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原件 1
15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原件 1
16 会计专业工作总结原件 1
17 专业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业绩与成果的佐证材料复印件 1
18 各种获奖文件(证书)复印件 1

  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同时提交体现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业绩与成果等的佐证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201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原件1份。

  2、身份证复印件2份。

  3、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原件(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2002年及以后毕业人员提供),国外(港澳台)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各1份。

  4、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资格公布文件)复印件1份。

  5、会计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原件1份。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评审对象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的,由人才交流中心出具证明)。

  6、行政职务任职文件复印件1份。

  7、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近3年《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原件;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对象提供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复印件1份。

  8、近三个年度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规定岗位任职的,还必须提交《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9、近三个年度工作任期考核材料复印件各1份。

  10、《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复印件一式2份。

  11、《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或《2015年度外语免试审核表》原件一式2份。

  12、《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或《2015年度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审核表》原件一式2份。

  13、破格申报人员须填写《2015年度破格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一式2份,在“破格申报理由”栏内明确写上符合《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的相应条款。

  14、《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原件一式3份,表格式样由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可从省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下载。

  15、评审对象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会计专业工作总结1份。主要内容:本人基本情况(含从事财会专业工作岗位的具体工作职责描述);所在单位基本情况;重点反映体现本人的会计专业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业绩与成果等情况,字制在5000以内。

  16、评审对象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能够证明本人在会计专业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业绩与成果方面的佐证材料以及相关获奖文件(证书)等复印件1份。

  17、《201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情况综合表》原件一式3份,一律用A3纸打印并不得加页。

  18、《201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花名册》原件1份。

  以上各种复印件证明材料须由单位人事部门与原件核对,经确认相符后签署“与原件核对相符”的意见,由原件核对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上述评审材料按“装订成册材料一览表”的序号顺序装订,标明页码,并在首页列明详细目录;装订成册的评审材料,一般控制在300页左右。不在一览表中的材料或多余材料无需装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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