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造价师考试知识点:经济法律法规(2)

时间:2020-11-03 13:03:53 公路造价师 我要投稿

2017公路造价师考试知识点:经济法律法规

  3.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经济活动。无权代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没有代理权的行为。

  (2)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产生法律后果表示同意和认可。只有经过追认后,被代理人才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2)被代理人的拒绝权,“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及产生的法律后果享有拒绝的权利,被拒绝的无权代理行为,由无权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4.代理关系的终止。

  (1)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委托代理关系可因下列原因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项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指定代理或法定代理关系的终止。指定代理或法定代理可因下列原因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指定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撤销指定。

  4)监护关系消灭。

  五、财产所有权和债权

  财产有权与债权是两项基本民事权利,也是大多数经济活动的基础和目的。

  1.财产所有权

  (1)财产所有权的概念。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的所有人依照法律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所有权具有绝对性,所有人无须其他人的积极协助就可以实现其所有权,所有权可以对抗其他任何人。所有权是一种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其他物权,如抵押权、经营权只能享有所有权中的部分权能。

  (2)财产所有权的权能。财产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人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1)占有权。占有权是指对财产实际掌握、控制的权能。占有权是行使物的使用权的前提条件,是所有有人行使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方式。占有权可以根据所有人的意志和利益分离出去,由非所有人享有。如,根据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对托运人的财产享有占有权。

  2)使用权。使用权是指对财产的实际利用和运用的权能。通过对财产实际利用和运用满足所有人的需要,是实现财产使用价值的基本渠道。使用权是所有人所享有的一项独立权能,所有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自己的意志使用其所有物。

  3)收益权。收益权是指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收益权也往往与使用权联系在一起。但是,收益权是一项独立的权能,因而使用权并不能包括收益权。

  4)处分权。处分权是指依法对财产进行处置,决定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命运的权能。处分权的行使决定着物的归属。处分权是所有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

  (3)所有权的取得。根据所有权的取得是否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力与意志为根据,所有权的取得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类。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取得财产所有权,不以所有人的权利和意志为转移;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根据原所有人的意志,接受原所有人转移的所有权。

  (4)所有权的消灭。所有权的消灭是指通过某种法律事实,使所有权丧失或与所有人脱离的法律现象。所有权消灭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①所有权客体消灭;

  ②所有权转让;

  ③因强制手段而消灭;

  ④所有权主体的消灭。

  2.债权

  (1)债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2)债的产生。债的产生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引起债产生的一定的法律事实,就是债产生的根据。债产生的根据有以下几点。

  ①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因产生了合同法律关系,也就是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设立了债的关系。合同引起债的关系是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

  ②侵权。侵权是指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侵权行为一经发生,即在侵权行为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形成的债的关系。

  ③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服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物或提供服务。无因管理在管理人员或服务人员与受益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

  ④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由于不当得利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害,因此在得利者与受害者之间形成债的关系。得利者应当将所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3)债的担保

  债的担保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担保分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在担保法中规定了五种担保形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六、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2.诉讼时效期间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我国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l)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我国《合同法》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口合同争议提起起诉的期限为四年。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从权受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1)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暂停计算,从障碍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2)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资金积累,原来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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