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0-08-15 16:45:04 建筑施工 我要投稿

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发展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房产管理等。

  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发展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房产管理、城乡建设事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和依法开展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二)组织编制城乡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参与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参与重要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及有关专项规划审查;组织拟订城市道路建设计划、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计划和建筑节能实施计划等,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城建项目工程投资的概算审核、审批;参与城建项目工程决算审核;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城建资金。

  (四)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负责综合管理全区城市建设、城镇建设、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审查、审核工作;负责全区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的行业管理。

  (五)统筹全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保障性住房需求制定建设年度计划;负责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业管理和房地产开发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管理;按规定权限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组织推进住宅产业化及城镇住宅建设工作;指导并推进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和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工作。

  (六)负责建筑业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组织制定建筑业各项标准和定额,指导和管理全区建设工程造价和各类建设定额工作;按权限管理全区建筑企业、园林绿化企业及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资质及从业人员;负责全区建设工程招投标、勘察设计、代建招投标的管理及施工图审查工作;指导和组织建筑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发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

  (七)负责全区建设工程的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调全区道路、河道、排水、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工程管理;负责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许可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八)负责统筹城市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有线电视和其他用途的管线(含附属设施)及管线共同沟的协调管理工作。

  (九)负责推进城乡建设领域科技进步;组织指导重大建设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负责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按照分工负责区内民用建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十)统筹全区城乡建设管理;指导城镇建设、村镇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参与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工作;参与指导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和建设管理。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研究拟订本区城市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负责全区城乡供水(节水、改水)、排水管理及燃气、热力的行业管理。

  (十二)组织拟订并实施住房保障、房产管理、房产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全区保障性住房管理,统筹区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的资产运营等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全区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公房出售、住房分配货币化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负责全区房产市场调控和房产经营监管工作,拟订并组织落实房产市场调控政策;负责全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和物业管理监管工作;负责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全区各类房屋的行政管理,指导并组织实施直管公房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及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管理、白蚁防治灭杀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杭州市规划局余杭规划分局的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乡规划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受区政府委托,负责组织余杭区城市化有关政策、城市发展战略的研究。

  (二)参与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域总体规划的编制、调整和修订工作;负责组织全区分区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调整、修订和报批工作;组织和参与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三)负责建设项目选址定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定建设项目具体位置,提供规划经济技术指标和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审核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各类工程设施,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区民防局)的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2.负责制定人防建设有关规定,组织编制人防(民防)建设规划和计划,参与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及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规划。

  3.负责依法查处人防工程、设施开发和管理中的违法案件。

  4.按规定权限负责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工程的审批、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和人防工程改造、拆除、报废的审批工作;指导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平时开发利用、战时平战转换和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中落实人防要求等工作。

  5.组织实施人防指挥通信、警报、指挥所、应急疏散场所的建设与管理;组织制定城市人防行动方案和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保障行动方案;确定重点防护目标,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制定平时防护措施和战时抢修方案;组织开展防空防灾演练;参与城市平时抢险救灾、应急救援工作。

  6.组织开展防空防灾知识综合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负责人防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防空专业队员训练。

  7.依法收取、上缴、使用人防易地建设费和人防平战结合收入;监督管理人防行政经费及人防国有资产。

  8.指导各镇(街道)开展人防(民防)业务工作。

  9.战时根据区委、区政府和军事指挥机构的决定,发布人防有关命令和指示;适时开设指挥所,实施有效指挥。

  10.承办区政府、区人武部、区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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