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会计从业《财经法规》考点:票据权利

时间:2020-10-19 10:22:09 会计从业资格证 我要投稿

河北会计从业《财经法规》考点:票据权利

  1..票据责任

河北会计从业《财经法规》考点:票据权利

  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

  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质,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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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

  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①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又称主要票据权利。

  ②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③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

  ④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2)票据权利的取得

  ①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②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③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的时效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①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②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③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④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⑤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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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试技巧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改成机考之后,有很多考生对考试感到恐慌,甚至一到考场就发挥失常,大脑一片空白,考完试一出来,就什么都想起来了,最后自己懊悔不已。因此,请考生特别注意无纸化考试的应试技巧。

  1、计划好答题时间,保证答题速度考生应根据试题的分量对每道题应占用的'时间做出估计,在单选题和判断题上,不要浪费太多时间,争取在短时间内作答,这样可以有足够的时间去考虑其他相对较难的题型。

  2、按照题目要求答题考生须看清题目要求,不要慌乱作答。考生一定要分清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的,称之为多项选择题,而不定项选择题则是包含一个或一个以上答案的题目,两者一定要区分开。

  3、按照难易程度答题考生答题时要先挑自己会的、有把握的题答,不会的、或者模棱两可的题暂时跳过,最后作答,千万不要在一道题上钻牛角尖,这样不仅浪费时间,而且影响心情,导致后面会的题反而没有时间去做。

  4、不要漏答题不要因为题目难就放弃答题,因为放弃就意味着零分,努力一下也许还有得分的希望,不要忽视这些小分数,因为往往就是这些小分数会决定考试的成败。因此,前面跳过的题一定要补上。

  5、注意对绝对概念词的敏感度一般情况下,出现绝对概念词的地方都是陷阱,所以遇见绝对概念词的时候,考生一定要加倍注意,特别是在判断题里面容易出现。在你进行判断的时候,无论是对、是错,都要有充足的理由来证明。

  6、可根据常识答题有些考生工作任务重,学习时间紧张,在很短的时间里要把所有课程内容完全“死记硬背”地记住是不可能的,很有可能在这种高压的情况下就会忘记,这个时候也不要惊慌,根据常识来答题,虽然不会全对,但是也会有希望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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