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期发票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时间:2020-08-21 15:48:02 会计实操 我要投稿

跨期发票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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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期发票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提出问题:

  在对某公司2016年度进行汇算清缴时,发现一些2016年底的发票,比如有2016年12月的发票,2017年1月入的账。应如何处理?

  税收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项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项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营改增文件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税务处理:

  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来看,实务中经常会涉及到跨期费用的处理,通常对于跨月不跨年的费用,财税部门监管不予追求,但对于跨年费用往往口径较紧,往往要求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应该将跨年费用作适当调整,使其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该公司2016年因未取得发票而暂估计入费用的支出,如果在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即2017年5月31日前)能取得有效凭证,则该支出可以在2016 年度税前扣除;如未在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取得有效凭证,该公司可在取得相应凭证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追补至该费用发生年度扣除。

  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的相关规定,如果这张跨期发票属于销售方未按纳税义务时间开具的,将无法正常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也要注意一些地方性规定,比如大连国税2009年汇缴问题问答规定:企业在年度终了时已经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如果在汇算清缴期内取得合法凭证的,可以在当年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如果在汇算清缴期内仍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应在取得合法凭证年度税前扣除。上述有关成本费用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会计处理:

  对于不重要的前期差错,企业不需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但应调整发现当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比如有关资产项目,属于影响损益的,应直接计人本期与上期相同的净损益项目。对于重要的前期差错,如果差错影响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在差错发现当期直接调整相关项目的金额,若差错影响利润表项目,则先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最终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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