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印花税怎么交纳

时间:2017-03-21 编辑:吴健敏 手机版

  购销合同印花税应该如何缴纳你知道吗?你知道什么是购销合同印花税吗?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购销合同印花税怎么缴纳的知识,欢迎阅读。

  购销合同印花税怎么交纳?

  购销合同印花税有哪些具体政策?

  答:《关于印发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地税特字[1997]1号)第三条规定,对从事货物购进和销售的工业生产企业或商品流通企业,凡按照规定设置帐薄进行核算,并能如实提供购销合同及合同性凭证的,应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发给其“印花税自行汇缴许可证”,实行由纳税人按购销合同标的金额,自行汇总计算缴纳印花税的办法;凡不按规定设置帐薄或虽设置帐薄,但帐目混乱,收入、费用凭证残缺不全,且不能如实提供购销合同及合同性凭证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发给其“印花税核定汇缴通知书”,实行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纳税人购销金额一定比例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办法。

  第四条规定,对实行核定征收购销合同印花税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按下列标准核定计税依据:

  (1)从事货物购进和销售的工业生产企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50-8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对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可按销售收入60-9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2)从事货物购进和销售的商品流通企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实行情况,对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60-9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对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可按销售收入20-5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3)对年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的小型商业企业,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可按照其采购金额40%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延伸阅读:

  税总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公告的解读

  为妥善解决证券市场创新业务带来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管理和税收票证管理问题,同时,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保障纳税人税款缴纳情况知情权和取得完税凭证,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相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一直由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扣缴,其中,对于集中交易过户业务扣缴的印花税,税务总局2008年印发的《关于向纳税人提供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83号)中明确,各证券公司应当在给交易者开具的“成交过户交割凭单”(以下简称交割单)中注明扣收税款的金额,注明已扣收税款信息的交割单可以视同为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纳税人需要另外再开具正式完税凭证的,可以由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纳税人开具《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或由纳税人凭交割单向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开具。上述规定执行后,较好地方便了投资人在办理交易业务的同时取得完税情况的证明。

  对于非集中交易过户业务,一直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纳税人开具《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为了最大限度地方便投资人办理相关业务及其涉税事宜,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税务总局决定对非集中交易过户业务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完税凭证开具工作,参照集中交易过户登记业务相关方式办理。

  二、《公告》出台的制度依据是什么?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和《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时,根据纳税人的要求,应当向纳税人开具《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但是,扣缴义务人已经向纳税人开具了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的,可以不再开具该缴款书,纳税人如果仍需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三、纳税人如何知晓所办证券交易过户业务的完税情况?

  依据《公告》的规定,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收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应当在证券公司给参与集中交易的投资者开具的交割单、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公司给办理非集中交易过户登记的投资者开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中注明应予扣收税款的计税金额、税率和扣收税款的金额,交割单、确认书应加盖开具单位的相关业务章戳。纳税人通过交割单、确认书上注明的计税金额、税率和扣收税款的金额,可以清楚地了解所办证券交易过户业务的完税情况,交割单、确认书可以作为纳税人已完税的证明。

  四、纳税人如何取得正式完税凭证?

  纳税人取得交割单或确认书后,仍然需要再取得正式完税凭证的,可以凭交割单或确认书,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或纳税人身份证明材料,向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五、《公告》从什么时候起施行?

  《公告》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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