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细则

时间:2016-12-09 编辑:嘉辉‍ 手机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具体内容如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各级组织依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及所属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工会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工会各级组织对各民族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民主、法制、纪律教育,以及民族政策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教育。

  工会各级组织动员和教育各民族职工积极参加建设和改革,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四条 工会各级组织必须保持同各民族职工群众的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与协调劳动关系,调节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第五条 自治区总工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和发展同国外工会组织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地方总工会是当地地方工会组织和产业工会地方组织的领导机关。

  自治区总工会在地区设立办事处,设区的市总工会在区建立区一级工会组织,乡(镇)、城市街道建立乡(镇)和街道工会组织。

  第七条 凡在自治区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依法组建工会。

  外商投资企业,具备条件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应当在开业或投产六个月内组建工会。

  上级工会组织应当督促、指导并帮助下级单位组建工会,有关单位应当支持和帮助。

  第八条 成立或撤销、合并工会组织,必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工会基层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级工会备案。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职工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也不得把工会组织的机构归属其他工作部门。

  第九条 各级工会设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工会设女职工委员,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可以建立法律咨询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为职工和所属工会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一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依照《中国工会章程》规定民主选举产生,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工会主席、副主席实行任期制。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兼职工会工作人员,保障工会开展工作。

  工会应当加强对工会工作人员的培养,重视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工会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工会应当代表和组织职工对企业、事业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民主监督。对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纠正和处理。

  第十四条 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或其他协议,并监督双方认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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