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17-06-03 编辑:陈平 手机版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118号),设立丽水市和社会保障局。市和社会保障局是主管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人才开发、人事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相应的政策及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编制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编制使用计划范围内,负责汇总上报全市机关和参照法管理事业单位招考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负责全市人才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统计工作。

  (三)综合管理全市人才开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实施全市人才发展战略、规划和综合性政策;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人才选拔、培养、引进项目的组织实施;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四)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就业援助制度,促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劳动力就业再就业;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负责中专和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的管理指导;建立健全就业、失业预测预警、监控分析制度,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五)负责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逐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市级调剂金及补充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组织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的预测预警分析,拟订应对措施;管理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各类补充保险相关内容的审核和备案。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制定市属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和工资计划管理政策,负责市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总额的管理和审核;负责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调控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综合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考核、培训、奖惩以及公开招聘、岗位设置管理等工作。

  (八)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评价和资格考试工作;归口管理博士后工作和留学人员来丽工作;拟订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九)负责全市引进国(境)外人才智力工作,拟订全市引进国(境)外人才智力政策;负责全市外国专家及港澳台专家的管理工作;归口管理全市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促进国(境)外人才智力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及家属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公务员制度,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拟订本市荣誉制度、政府奖励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政府公务员考核;承办市政府人事任免手续。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三)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制定完善工时制度和职工休假制度,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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