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者的伦理难题及答案

时间:2022-08-13 02:02:17 社会工作者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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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者的伦理难题及答案

  在现实的社会工作实践中,社会工作者往往会陷入价值观选择上的伦理困境,重大的专业上的决定总是会涉及价值观的选择,或者是涉及工作者的价值观、涉及案主及社会的价值观。本文以罗温伯格书中的经典案例为基础来浅析这一问题,突出反映社会工作者在价值观选择上的现实性,在充分尊重案主意愿的前提下,选择最佳做法,使得案主利益最大化。

  一、研究综述

  社会工作是一种价值介入的的专业助人活动,价值的介入是必然的。正因为如此,人们才会提出“价值中立”的原则来规范和引导社会工作者的工作。

  价值中立在韦伯和迪尔凯姆的观点中是有着不同的含义的。韦伯认为研究者只需要在研究的过程中放弃任何主观的价值观念,以客观、中立的态度观察研究分析对象,而在选择研究对象以及获得研究结果后开始的工作,研究者可以根据自己的价值进行选择。韦伯的价值中立是一种分时间段进行的。迪尔凯姆强调在研究的任何阶段,研究者均要排除自己的情感、道德判断、保持价值中立的立场。因此,迪尔凯姆的价值中立是贯穿在整个研究过程中的。

  价值中立在社会工作的实务当中,体现在社会工作者为了全面了解案主的优缺点,协助案主改变行为,在社会工作过程中的某些阶段,以客观、中立的态度看待案主及其行为,帮助案主解决其困难。

  在探讨价值中立是在社会工作实践中是否可能的问题时,乔世东从社会工作理论与实践关系的角度进行了分析。乔世东(2008)认为,社会科学中的理论和实践,是用价值中立的客观态度去理解外在世界的活动,而应用到社会工作当中,一个理想的社会工作模式是社会工作者要尽量用价值中立的客观态度去了解案主的情况,然后采取相应的干预模式来解决其问题。他(2008)认为,前者是理论层次上的事务,而后者是属于实践的层次。他(2008)还提到,社会工作里的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并非是一个事实与事实之间的关系,社会工作者在实务社会工作里的实践,其实是一种道德上的实践。所以,社会工作实践中价值中立是不可能的,它需要工作人员强烈的价值介入。

  刘学鹏(2015)在谈到价值中立在社会工作中的现实意义时,在最后的结论中提出,在社会工作的实践过程中,价值中立是无法达到的,它只能作为一种境界和标准,而在现实当中,我们不能把它当作解决问题的固定模式。原因是所有问题的解决都需要社会工作者在遵循社会工作相关价值观念和准则的基础上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只有这样才是对案主的负责,才会真正体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杨竹(2002)在论及社会工作中的价值介入及其困境中时,提出价值中立存在的意义也许不在于实现,而在于把它作为一种追求,不断地向其靠近,以此来更好地为案主服务。

  专业社会工作者在面临价值困境时,可以暂时实行五步的“中立性”策略(焦金波、王超、李绍伟,2005),具体包括:第一步确定它的存在。第二步把自己的价值取向向案主讲清楚,并允许案主对此进行讨论,以达到影响案主的目的。第三步当社会工作者的个人价值与社会工作的职业价值相矛盾时,应以社会工作的职业价值为指导向案主提供服务。第四步鼓励案主探讨他自己的价值,并把他自己的价值与可能的选择方案联系起来思考,案主不能受到操纵,其选择的自由不能受到干扰。第五步让案主去做他想做的事,满足他的需要,只要他不侵害到其他人的利益(王金波等,2005)。

  关于社会工作者在实务中的价值观选择问题,上述的众多学者均给出了一个基本的观点,即价值中立并不是一种“完全价值中立”,在充分尊重案主的价值观的同时,社会工作者也要与之讨论自己的价值观,互相补充,融会贯通,只要是在正常的状态下,对案主有益,可以帮助案主脱离困境,都可以尝试一番。

  二、经典案例分析

  社会工作者在实务工作中遇到的价值观选择性问题,已属于常见的伦理困境。本文以弗兰克·M·罗温伯格的《社会工作伦理实务工作指南》中的三个经典案例来具体分析这一问题。

  第一个案例《吸毒者有了一个孩子》(罗温伯格,2005:111)

  案例1

  公共福利工作员杰夫·巴茨接到社区医院社会工作者的一个电话。吸毒的单身母亲莫娜·科斯两天前生下了一个女婴。母子俩明天就要出院,但是医院的社会工作者认为如果孩子跟母亲回家住会不安全。就目前所掌握的情况看,莫娜·科斯没有长久住所。眼下她与一个毒贩子住在一起,这个人一直以来对他人有身体 虐待和性虐待的行为。

  这是一个关于社会工作者与案主的价值观发生分歧的典型案例。在这一案例中,按照他个人或者整个社会的价值观,他应该立刻启动法律程序,将女婴从这位吸毒的单身母亲身边夺走。但他若不考虑这位母亲的真实想法,不尊重她的价值观,强行这样的做法,不仅没有做到价值中立,反而是强加价值观于案主的身上。因此,在这本书中,罗温伯格建议“只有通过分享价值观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增加获得成果结果的可能性”(罗温伯格,2005:111)。

  那么,在这一个案例中,应该如何与案主共同商量,互相分享价值观?笔者在总结罗温伯格等人的主要观点后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想法。

  首先,在分析问题时,社会工作者要明晓案主的真实意思,聆听案主的声音。巴茨应该和这位单身母亲有一个谈话,母亲对孩子的爱是无私的,也许她有自己出院后的一系列打算,也许她想重新给孩子一个崭新的生活,我们应该给案主一个这样被人倾听的机会。

  其次,倾听完这位单身母亲的想法之后,社会工作者要向案主坦白出自己和社会大众的价值观,让案主清楚如果她不改变眼下的情况会对自己和孩子所造成的再次伤害,毕竟这是客观存在的现实。

  最后,共同决定是否继续下去还是把案主转介给另一个价值观更为吻合的同事。如果听取完双方的价值观后,案主仍有信心继续与社会工作者合作的话,社会工作者需要综合和案主的价值观互补的方面,以形成一套双方均满意的解决方案。

  第二个案例《拯救婚姻》(罗温伯格,2005:108)

  案例2

  贝丝和托德·摩尔达成一致意见,要寻求帮助以“拯救”他们的婚姻。贝丝最近发现托德过去几年一直与其他几个女人有性关系。托德对社会工作者说他与其他女人发生性关系只是生理上的需要。因为他在性方面的需要比贝丝强,所以他不能终止这些关系。尽管如此,他还是爱妻子的,想要维系自己的婚姻。贝丝准备原谅托德的过去,但是知道他同时还与其他的女人有性关系便不能跟他一起生活。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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