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事业单位考试资格复审公告

时间:2020-08-25 15:28:31 事业单位招考 我要投稿

2017年十堰市事业单位考试资格复审公告

  十堰市2017年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成绩已公布,根据招聘公告要求,现将进入资格复审第一次递补人员名单予以公布,请各相关考生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资格复审,逾期视为放弃。

2017年十堰市事业单位考试资格复审公告

  一、资格复审时间和地点

  资格复审第一次递补人员于2017年7月16日(星期日)上午8:30--11:30(名单详见附件1)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府路9号)七楼会议室进行资格复审。

  二、资格复审注意事项

  资格复审时,考生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并按以下顺序摆放原件和装订复印件):

  (1)《十堰市2017年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资格复审确认表》(详见附件2),由考生自行下载并填写相关信息。

  (2)第二代身份证、准考证、本人签名确认的《应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承诺书》(详见附件3)。

  (3)按招聘公告《岗位表》“招聘条件”要求提供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请考生本人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实名注册、登陆、下载“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其中属2017年应届毕业生暂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应提供所在高校出具的可按时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证明材料(详见附件4),2017年7月31日前仍不能提供正式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取消聘用资格。

  (4)按招聘公告《岗位表》“招聘条件”要求,提供相关职称证、职(执、从)业证等。对尚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但已具备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考生(在中国教师资格网上已申请认定并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核通过),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出具书面证明(详见附件4)。

  (5)按招聘公告《岗位表》“招聘条件”中有工作经历要求的,考生须提供岗位工作经历的有效证明(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社保缴纳证明或工资发放证明等),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相关工作经历。工作经历按足年足月累计。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等工作经历不作为报考专业工作经历。

  (6)已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正式在编人员,需提供单位盖章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

  (7)按招聘公告及其附件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三、资格复审完成后现场缴纳面试费50元/人,未按照指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或应聘人员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委托他人携带证件资料进行资格复审的,需出具正式的全权委托书。资格复审第一次递补时,因取消面试资格或考生自愿放弃出现的面试人选缺额,可以按该岗位考生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1次。

  附件:点击下载

  1、《十堰市2017年市直事业单位资格复审第一次递补人员名单》

  2、《十堰市2017年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资格复审确认表》

  3、《应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承诺书》

  4、《学历、学位、教师资格证证明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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