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登记的效力

时间:2020-08-29 14:35:49 土地代理人 我要投稿

产权登记的效力

  物权登记,常见于物权法之中,一方面是对既有的物权公示制度的充实与发展,另一方面也可能对传统物权理论与现行法律制度造成一定程度的冲击。那么物权登记的效力有哪些,不动产权登记的效力又有哪些呢?一起来看看!

  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根据物权客体——物的分类,物权登记可以分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动产物权登记和权利物权登记。

  所谓不动产登记的效力,指的是权利人申请国家职能部门将有关权利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对当事人的不动产物权所施加的实际作用。登记在不同立法体例中对不动产物权的作用是不同的。《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确立不动产登记的意义,在于作为对不动产进行管理、确定产权并课税的依据;在民法的意义上,不动产登记则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式方法,具有物权设立的公示功能,物权变动的公示功能和权利正确性的推定功能。绝大多数的物权登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

  在我国,不动产登记是一种行政行为,所体现的是国家对不动产物权关系的干预,干预的目的在于明晰各种不动产物权,依法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不动产登记应当由统一的职能机关负责,改变我国目前的分散的登记状况。《物权法》第十条第2款规定对此已经作出明确的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24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前,地方性法规可以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作出规定。”

  物权登记的效力

  何为物权登记效力?——物权登记的效力是指登记对物权的'设立或变更起何种效力的问题。物权作为绝对权,在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需要采取特定的方式进行公示,借以保护第三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及一些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是指将物权的取得、丧失与变更记载于专门机关掌管的簿册上。那么,物权登记具有哪些效力呢?

  1.物权登记具有公示力。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如动产抵押权虽办理了登记,但仍不能对抗抵押物的善意受让人,其原因是尊重动产交易习惯及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

  2. 物权登记具有公信力。登记的公信力是指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其为真正的权利人,如果以后事实证明登记记载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相同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说,登记簿所记载的权利推定为真正的权利,并赋予其公信力,基于登记的公信力,即使登记错误或遗漏,因相信登记正确而与登记名义人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其所得利益仍将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主要是为保护信赖登记而做出交易的第三人。登记要具有公信力,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要统一登记机关,实行登记实质审查,并需要建立针对真正权利人的错误登记赔偿制度。在我国物权登记现状下还不具备赋予登记公信力的条件,应当采用其它制度来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但当登记的物权状态与物权的真实状态不一致时,错误的登记能否发生相当于真实物权存在的效果则是登记是否具有公信力的问题。

  注册登记

  注销土地登记不需报人民政府审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可直接进行注册登记。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规定,注销土地登记的类型不同,其注册登记在具体操作上也有所不同。

  1.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依法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 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得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其注册登记按下列程序进行:

  (1)注销宗地原《土地登记卡》。

  2.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其注销登记只须注销宗地原《土地登记卡》,不需建立宗地新《土地登记卡》,宗地原《土地登记卡》的注销方法同上。

  3.土地他项权利终止的土地他项权利注销登记其注册登记在宗地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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