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22-04-05 11:24:18 项目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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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为充分调动全校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实现科研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促进各项科研任务顺利完成。下面是yjbys小编为你带来的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提高科研成果产出数量与质量,增进科研服务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两大类。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由国家、各部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等政府机关部门负责审批、立项和拨款的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是指与企事业单位签订的科技开发等服务合同项目。

  第三条 科研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

  1.科研处主要负责制定科研项目年度工作计划;组织科研项目申报、汇总与上报;监督检查科研工作计划实施;项目研究进展情况的调查、统计和总结;管理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组织科研成果鉴定与推广;组织科研项目结题验收等工作。

  2.各学院或独立研究机构主要负责制订本单位年度科研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组织本单位项目申报、重大项目论证及质量监控等。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四条 一类科研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项目(经费100万元以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科技支

  撑计划课题(经费100万元以上);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863计划课题(经费100万元以上);973课题(经费100万元以上);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

  第五条 二类科研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学部主任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专项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国家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星火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支持项目、火炬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自然科学项目研究经费4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项目研究经费20万元以上);863课题(经费30万元以上);973课题(经费30万元以上);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第六条 三类科研项目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基金;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自然科学项目研究经费2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项目研究经费10万元以上);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新教师基金课题);863课题(经费10万元以上);973课题(经费10万元以上);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优秀青年科技基金;省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省科技厅科研计划项目;省软科学研究计

  划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省人事厅人才开发资金资助项目;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重点项目;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

  第七条 四类科研项目

  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安徽高校省级优秀人才基金项目;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基金;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自然科学项目研究经费1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项目研究经费5万元以上);各地市级政府、各厅局级单位委托专项课题(自然科学项目研究经费1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项目研究经费3万元以上);省体育局、旅游局等科研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

  第八条 五类科研项目

  校级自然科学研究项目、校级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校“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专项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九条 科研处及时发布有关项目申报通知、申请表格、时间安排等事项。各单位在接到项目申报信息后,于7日内将相关信息通知本单位教职工,并指派专人传达到在外学习或因公出差的本单位教职工。

  第十条 原则上,每一位项目申报人应从其学科归属学院的科研团队申报,由科研团队负责人确认。

  各学院科研团队的创建按照一级学科遴选,也可根据学院学科特点和现状按照二级学科遴选。

  第十一条 科研处、各单位分管科研领导及科研团队负责人有义务回答和解决教职工在申报过程中提出的相关问题。

  第十二条 各科研团队负责人应对申请书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提交学院,各学院成立相应学科组或聘请科研项目申报指导专家,审议申报人的'科研选题及论证等,由各学院学术委员会审定后汇总上报。

  第十三条 科研处对各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原则上申报数量与申报指标低于1.5︰1,且申报总数不超过15项的,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组织5-7位专家投票确定。

  第十四条 申请省部级重点及以上项目的,由各单位审定后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遴选出部分项目重点推荐,并将项目信息反馈至相关学院。相关学院及时组织3-5位参与过相应层次项目评审的专家对重点推荐项目提出完善修改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报送至科研处。

  第十五条 校级科研项目每年度评选一次。根据学科建设和学校发展的需要,学校将面向各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以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省级科研平台设立一定比例的专项科研课题。

  第四章 项目中期管理

  第十六条 各类科研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按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学校和各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

  第十七条 科研处下达立项通知后一个月内,项目负责人须

  向科研处报送开题报告(包括研究计划、经费使用计划等),计划一经确定,中途不得随意变动。确需调整或改变计划,则须按相应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经项目主管单位批准后方可改变;确需终止项目研究时,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撤销科研项目的申请报告,报请主管单位批准。

  第十八条 各单位科研业务费中应设立学术委员会工作专项,充分发挥学校-学院-团队三级管理优势,加大各单位项目申报前期审核与立项研究过程监督力度。跨部门、多学科交叉的重大综合项目,由科研处配合有关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协调,以分合同形式明确各承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科研处每年会同相关单位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项目组必须按相关要求按时填报中期检查表。同时,项目负责人在每年底将项目执行情况小结及重要变更事项以书面形式报科研处审核,所取得阶段性成果及科研记录(涉及研究的实验记录、调查数据等)以附件形式呈报。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工作无进展、中期检查不合格、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科研处及各单位在相应网页上公布,并按相关主管单位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确保研究队伍相对稳定。项目组成员原则上不得随意变动,确须调整人员时,必须由项目负责人书面申请,由科研处上报项目上级主管单位批准。

  第二十一条 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项目负责人不能继续主持研究工作,须由所在学院或部门提出更换负责人报告,经科研处报主管单位批准后,方可执行。更换后的负责人承担原负责人应有的职责,做好后续研究工作。

  第二十二条 无正当理由造成所承担的项目延期或撤销者,

  要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剩余经费停止使用,由此造成的合同违约责任或其它问题,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五章 项目结题和鉴定

  第二十三条 各类项目应按计划任务书(申请书、合同、协议)的研究期限完成研究任务,并于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办理结题手续。所有资助项目的成果均需注明项目资助来源。

  第二十四条 各类项目结题鉴定要求

  1.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结题要求参照具体主管单位文件规定执行。

  2.安徽省教育厅科研项目

  (1)严格按照项目申报书或计划任务书开展研究的,直接上报至省教育厅相关部门进行项目结题鉴定;

  (2)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如有变更项目申报书或计划任务书的,成果需满足以下条件:

  人文社会科学重点项目需提交专著1部,或公开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二类期刊论文不少于1篇;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含自筹)须提交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

  自然科学重点项目需提交发明专利1项,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公开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被SCI、EI、Medline检索收录2篇以上;或公开发表学术论文6篇以上,其中二类期刊论文不少于2篇;自然科学一般项目(含自筹)需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二类期刊论文不少于1篇。

  主管单位对上述项目结题有明确要求的,按其有关文件执行。

  3.校级科研项目

  重点项目需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二类以上1篇;一般项目需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二类及以上期刊发表论文1篇。项目成果获校级以上科研或教学成果奖励的免于结项鉴定。

  第二十五条 办理项目结题鉴定时需提交结题报告和有关证明材料,报请项目主管单位核准。须鉴定(验收)的要及时申请鉴定(验收)。提交项目结题材料时,自然科学研究类项目须提交原始实验数据、记录等相关材料,人文社科类研究项目须提交原始调查统计数据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提供及保存项目的相关材料,主要包括:项目(课题)申请书、开题报告;合同书或任务书;协议书;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汇报;工作手册及有关会议记录;专题总结、论文、设计、工艺、技术规范、标准、典型实物、样品照片;录像资料、鉴定材料、验收材料、鉴定证书、成果申报材料、奖励申报材料、获奖证书;项目主管单位有关文件、信函,等等。

  第二十七条 校级科研项目鉴定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类。

  第二十八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完成计划研究内容,项目负责人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报告向科研处说明理由,由科研处审核后报项目主管单位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不得超过一年。在该项目结项前,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能再申请同级新项目。不能按期结题者,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并从其所在学院下一年度同级及上一级项目申报中适度扣减指标。

  第二十九条 科研处对结题项目进行登记、归档,并指导项目负责人进行成果登记和申请专利。

  第六章 横向项目

  第三十条 横向项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项目负责人同项目立项批准单位或个人另有约定除外。

  第三十一条 未经学校同意或授权,我校任何个人或机构不得以学校或部门名义与第三方签订横向科研合同。经学校同意或授权,校内各部门或个人与校外单位签订科研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一律以“阜阳师范学院”的名义,并加盖“阜阳师范学院技术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二条 横向项目以合同代立项,科研处根据签订的科研项目合同正本,列入学校的科研计划,受理科研项目成果的鉴定、登记、报奖、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申请。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三条 校级科研项目鉴定为优秀与合格的,学校颁发相应的结题证书,鉴定为优秀的,学校在同级及上一级项目申报中优先推荐。鉴定结论为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得申报同类及以上级别的科研项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篇2

  开展教科研活动是提高教师学术水平和教学质量的重要途径,也是提高学院知名度的一项重要措施。为充分调动我院教职工的教科研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加强学院的教科研管理,使该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机构

  学院成立"教科研工作领导小组",由院主管领导任组长,各有关处、系、办中层领导为成员(另行下文),领导全院教科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研督导处,由科研督导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二、课题管理

  教科研项目实行课题合同管理制度,即项目主持人与学院签订项目实施合同,科研督导处按合同条款对项目实施进行具体管理。

  (一)学院自立项目的管理

  1.申报立项

  每年9月上旬为教师申报翌年教科研课题时间。申报课题须经各处、系、办初审同意,科研督导处签署意见后提交学院科研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学院教科研工作领导小组于每年9月下旬进行项目审批(有必要时可聘请院外专家协助审题),批准立项后由科研处下发项目实施通知文件,与课题主持人签署项目实施合同书(合同条款另拟),即为项目立项。

  2.科研经费

  对院内立项的课题,学院根据课题大小和研究内容给予每个项目4000元以下的科研经费补助。

  对学院外(省级以上)课题立项的课题,若属于有资助经费的课题,学院根据上级资助经费情况,以1:1制度配套支付课题研究经费,若不属于资助经费的课题,则视课题大小和研究内容实际,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商定,给予5000-XX0元的科研经费补助。

  3.实施与监督

  已审批的课题,由课题主持人负责组织实施,学院科研督导处按项目实施合同进行监督管理。对无特殊情况而不按合同规定实施的教科研项目,按合同条款及《合同法》相关规定追究课题主持人的责任。

  (二)外来项目的管理

  外来项目(包括上级部门下达项目)统一归口科研督导处管理:

  1.学院教师自行争取到的外来项目,原则上由项目争取者主持实施,报科研督导处备案,由科研督导处协助管理;

  2.上级部门下达的项目,在学院内公开招标,中标者与学院签订合同,由科研督导处按合同条款监督实施。

  三、经费管理

  (一)经费来源

  1.学院设立"教科研课题开发基金"。其来源一是每年从上级财政下拨的事业经费中提取2%;二是接受热心人士的捐赠;三是其他来源。

  2.上级下拨的教科研项目经费。

  (二)经费管理

  1.教科研课题开发基金和上级下拨的科研经费统一由财务处设立专户进行管理,由院教科研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使用。

  2.课题经费根据项目合同分阶段下拨,坚持"专款专用,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

  3.课题经费支取办法:先由课题主持人提出申请,报科研督导处签字备案,由院教科研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四、成果管理

  (一)成果鉴定

  课题完成后,由课题主持人写出项目总结,提交研究成果,并填写项目鉴定申请表,上报院科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院科研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鉴定。

  鉴定标准以学术水平、实用价值为重点,全面衡量其科学性、可靠性、先进性、合理性(具体事项以项目合同条款内容为依据)。

  (二)成果奖励

  1.获院级科研成果奖的项目,评出一、二、三等奖,发给证书和奖金。奖金发放标准:一等奖1500元、二等奖1200元、三等奖800元。

  2.外来课题,或者院内课题经申报,获上级政府、部门奖励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①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科研成果分别按XX0元、10000元、6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教研成果分别按10000元、6000元、4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②获省部级一、二、三等奖的科研成果分别按10000元、6000元、4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获省部级一、二、三等奖的教研成果分别按6000元、4000元、XX元的标准给予奖励;③获地厅级一、二、三等奖的科研成果分别按6000元、4000元、XX元给予奖励,获地厅级一、二、三等奖的教研成果分别按4000元、XX元、1000元给予奖励。获世界或外国有关学术组织教科研奖项的,参照国家级的标准奖励。

  (三)特殊鼓励措施

  1.为鼓励教职工积极向有关部门争取教科研经费,学院对争取外来项目给予以下优惠措施:一是如项目实施完成确有必要,学院可按1:1的比例拨给项目配套资金;二是在项目实施期间允许从课题经费中提取一定的经费作为"科研津贴"。津贴发放实行"双控"制,即津贴提取总额不超过项目下拨款总额的20%;津贴发放的最高标准:科研项目主持者,按国家级、省部级、地厅级项目级别,每个月分别不超过300元、200元和150元;教研项目主持者,按国家级、省部级、地厅级项目级别,每个月分别不超过200元、150元和100元;项目参与者减半。

  2.对无下拨经费的教科研课题,学院将根据课题大小和研究内容,按国家级、省部级和地厅级级别,分别给予10000-15000元、6000-10000元和4000-6000元的课题资助费。具体资助办法:课题起动后,按相应级别借支资助下限额的50%,其余部分待结题向学院提交成果后拨付。对不提交成果的项目,预拨资金全部扣回。

  (四)本办法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执行。

  (五)以往有关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六)未尽事宜由院教科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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