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师要具备哪些能力

时间:2022-04-07 15:54:23 造价工程师 我要投稿

造价师要具备哪些能力

  造价师是指由国家授予资格并准予注册后执业,专门接受某个部门或某个单位的指定、委托或聘请,负责并协助其进行工程造价的计价、定价及管理业务,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工程经济专业人员。下面是小编整理的造价师要具备哪些能力,欢迎大家分享。

  造价师要具备哪些能力

  1经验的积累

  个人有个人的做法。实际操作必不可少。实际操作过程中,最主要的是把定额计算规则记熟了。之后的事就是找规律了,之后用EXCEL制表,自动计算。我每次做预算,都是根据不同的工程做出不同的表,然后输入基本数据,也就是墙中心线、外墙净长线,内墙净长线等。举个例子来说,计算一个房间的工程量时,我只需要输入内墙净长线、门窗尺寸、房间净高就可以自动计算出内墙涂料、地面、天花的工程量。这是一个技巧,可以提高计算速度和准确率。当然,有些小地方可能考虑不到,没关系,预算工程量本来就不是要求百分之百的准确。

  有些人做了很长时间的预算,但问其一些问题,其只能回答其所做工程的内容。这不利于工作。有一条很简单解决的办法,网上、书上能找到很多工程的造价分析,拿过来,分类对比分析。单方造价有一点用,但最有用的是单方含量。根据这些单方含量和单方造价,分析当时市场的主要材料价格及当前市场材料价格,基本上就能估算出你的工程造价,相差不会很大。快速估算建筑工程造价是预算高水平的重要表现。

  2关于软件的使用

  预算员熟练掌握软件,这是最基本的要求,不管是广联达、斯维尔还是其他的造价软件,习惯用哪款就选哪款。我个人一直习惯用广联达,以前一直用他们的一款Q4软件, 后来Q4需要升级,所以就买了新上市的云计价软件,我自己用着还可以,都是大数据、云应用什么的,感觉挺先进,其实我个人比较喜欢的是智能组价这个功能,好几百条的清单一键就完成了,真的很能提升工作效率。那个云检查功能也可以,能自动检查清单综合单价的合理性,以及错套漏套的清单,可以省不少事儿。

  我周边朋友老是抱怨软件不会用,就不愿意用,要么自己手算要么求人,个人建议,若想职位有所晋升,就应该最自己严格要求,学会使用软件这是未来的趋势,现在什么都是智能时代,不要得过且过,最终坑的是自己。想学软件,一般你买的那款软件guan网上都会有学习视频,像广联达,他们在网上就有学习视频,实在不懂,就给当地销售打电话,让他们教你直至你能学会,别怕麻烦,别不好意思,你买了他们家东西,为你服务是应该的。

  3写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写得好与不好,直接关系到结算的效果。写招标文件,有很多模板可以利用。但要注意,工程性质、地质情况、现场交通情况等要描述清楚。另外,对该工程要仔细考虑,把可能发生的情况都写进招标文件,特别是机电工程和装饰工程,一定要把设备材料要求写进去。对于施工阶段的变更情况也要写清楚,比如什么样的变更不计经验洽商,多少金额的变更不计洽商等。最重要的一点,是对施工单位的资质描述,这非常重要。如果描述得当,甚至都不用进行经济洽商。其它的问题,记住,不要照搬模板,一定要把每一个字都看清,思考每一个字。

  4投标的技巧

  很多预算人员,拿来图纸就开始做预算。我以前的公司就是如此,大家都把图纸熟悉完并开始算工程量的时候,还没有拿到招标文件的复印件,这是很要命的事。正常情况下,首先要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特别是对招标文件中投标范围的描述,一定要看清。有些招标单位的招标文件,写的很简单,还有的是很模糊,这些都要记下来,在答疑的时候提出来。分析图纸很重要。清单报价,预算人员不用仔细算工程量,但结构形式、细部构造等问题还是要弄明白的。比如大体积砼施工,就可以适当的降低报价,有利于中标。单价上,各单位有各单位的绝招。对建设单位影响最大的是总价。当然,一本制作精美的标书,也是吸引建设方眼球的一个亮点。

  5变更单的办理

  变更单一般情况是由施工技术人员来办理的,但对于变更中的措词还是应该由经营人员把握的。变更单办理的好不好、及时不及时都会给竣工结算带来很大影响。根据工程性质、建设方人员工作能力、态度等的不同,需要灵活的来办理变更单。有时候得模糊,有时候得明确,有时候得详细,有时候得粗糙,有时候得及时,有时候得不及时。很多时候,施工方预算人员报结算时,有数百份的变更,对每一份变更都得计算工程量,编制预算,有时候金额只有几十元或是几百元。花了很多时间,虽对总造价影响不大,可是对建设方审核预算人员的心情影响却很大,所以现在都有对多少元以下洽商不计算的合同条款。另外,办理变更单一定要整齐,如果能把变更工程量计算结果也写进去是最好的了。

  6工程资料的收集

  作为造价控制人员,不管是建设方的,还是施工方的,收集工程资料是必须的。这些资料包括:变更单、施工进度、特殊气候情况、机械设备进出场情况等等。某国外公司在小浪底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工程资料可以堆满一间屋子。不管是认可的还是没有认可的,都是索赔的依据。在某个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因为建设方没能及时协调电力部门,把通过施工现场的高压线转入地下,造成施工过程中泵车臂撞断高压线。虽然没造成人员伤亡,但施工方因此损失很大。没有签证,但在结算时,施工方拿出了当时的记录文件,要求建设方给予补偿。最后,五五分担。文字资料在结算过程中,可以使预算人员说的话有依据。能不能要到钱,还要看结算策略及结算目标。但不管怎么说,这些资料总的来说,是有用的。

  7甲供材料对工程的营销

  首先,剥夺了施工单位的材料差价产生的利润,使施工单位缺少一部分动力。这对工程质量、工期都会有影响。并且,还会出现施工方刁难建设方的情况。其次,甲供材料可以降低造价,但有例外。第三,甲供可能会影响设备运行稳定性。其它影响,暂不提。因此,我不主张直接的甲供,但可以指定。

  8进行成本预控

  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对即将或可能发生的情况进行预先的造价控制能力,是预算人员必修的一种工作技能。进行成本预控,首先要对即将或可能发生的事件的施工工艺进行了解,之后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方案进行审核,根据施工方案对预算进行审核。对不合理的施工工艺提出自己的意见供工程师参考,从而达到最优施工方案的目的。另外,在合同中约定比例也是很重要的。针对合同比例对变更方案进行审核,使之达到最低金额。对于可能的变更,提出自己的意见,根据成本变化程度提出合理建议。领导决策过程中,必须考虑到成本增加与工期变化之间的关系,以及工期变化对销售的影响。

  注册造价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以下简称执业资格),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造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造价工程师自律管理。

  鼓励注册造价工程师加入工程造价行业组织。

  第二章注册

  第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七条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

  (一)取得执业资格;

  (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三)无本办法第十二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八条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应当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初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初始、变更、延续注册,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

  第九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

  (五)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六)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七)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

  (五)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

  (三)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五)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六)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四)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五)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六)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七)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八)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九)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者,在具备注册条件后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准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注册机关统一印制。

  注册造价工程师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程序申请补发。

  第三章执业

  第十五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

  (二)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

  (三)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

  (四)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第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

  (二)依法独立执行工程造价业务;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四)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五)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六)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七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四)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五)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十八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盖章。

  第十九条修改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进行;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造价工程师修改,并签字盖章;修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执业的,应当到注册初审机关办理暂停执业手续,并交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二十二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期内应当达到注册机关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一注册有效期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组织。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注册机关应当将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告知注册初审机关。

  省级注册初审机关应当将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提供注册证书;

  (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违法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告知注册机关。

  第二十七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效:

  (一)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

  (二)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三)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具备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注册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三十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造价工程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造价工程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

  第三十二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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