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证券法律法规数字记忆法则

时间:2020-11-12 16:23:48 证券从业资格 我要投稿

2017年最新证券法律法规数字记忆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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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新证券法律法规数字记忆法则

  一、公司法

  1.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3.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4.公司外部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5.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转让时,其他股东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6.自股东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募集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8.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至19人。

  9.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每次应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10.监事会由监事组成,其人数不得少于3人。监事的人选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1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1年内不得转让。

  12.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

  13.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14.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后,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15.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16.虚报注册资本、欺诈取得公司登记、虚假出资,由公司登记机关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公司注册资本金额5%~15%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50万的罚款。

  17.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50万罚款。

  二、证券法

  1.股票发行数字条件:

  ①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

  ②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得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③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不少于股本总额的25%,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股本数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

  ④发行人在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2.债券发行数字条件:

  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不低于6000万元

  ②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③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3.代销、包销约定时效不得超过90日。

  4. 拟公开发行股票的面值总额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或者预期销售总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5.证券公司代销证券的,应当在代销期满后的15日后,与发行人共同将证券代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备案。

  6.债券上市的数字条件:

  ①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②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尚未到期的各次发行的各种债券的总发行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7.股票最近3年连续亏损,债券近2年连续亏损,暂停交易;股票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1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终止交易。

  8.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监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年度报告。

  9.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监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10.收购要约: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11.收购要约的期限:30日≤期限≤60日

  12.擅自或虚假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人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13.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的证券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4.发行人未按有关规定披露信息,对发行人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前款发行人未按期公告其上市文件或者报送有关报告的,对发行人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5.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6.机构从业人员与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资料,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取消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7.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法人以个人名义设立账户买卖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非法买卖的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18.证券公司为客户卖出其账户上未实有的证券或者为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处以非法买卖证券等值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9.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0.证券公司违背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等违背客户真实意思,办理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项,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ps:罚款基本都是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三、基金法

  1.基金管理人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

  2.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数字条件:

  ①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②主要股东从事证券经营等具有较好业绩,最近3年无违法记录

  3.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

  4.封闭式基金通常有固定的封闭期:10~15年。

  5.开放式基金,投资者可以随时在首次发行结束一段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后,随时提出赎回申请。

  6.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分开,或未实行分账管理的,处5~50万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3~30万罚款。

  7.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8.向合格投资者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转让基金份额的,处违法所得1倍~5倍罚款;没得或不足100万的,处以10~100万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3~30万罚款。

  9.未经注册登记,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基金的,返所募资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所募资金1%~5%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5~50万罚款。

  10.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未备案的,处以10~30万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3~10万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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