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券活动定义及表现形式

时间:2022-10-19 14:22:32 证券从业资格 我要投稿

非法证券活动定义及表现形式

  非法证券活动是一种典型的涉众型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破坏社会和谐与稳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非法证券活动定义及表现形式的知识,欢迎阅读。

非法证券活动定义及表现形式

  非法证券活动定义及表现形式

  根据《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第二条规定,非法证券活动是指违反《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公开发行证券,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或者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承销、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的行为。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超过200人,属于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经营证券业务属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非法证券活动主要分为非法发行证券、非法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一、非法发行证券

  非法发行证券的主要表现形式为:非法发行股票,不法分子打着即将“境内外上市旗号”,诱骗投资者购买、转让所谓“原始股”等。

  欺诈行为手法主要有以下几点:

  1、 以到境内外上市、高额回报为诱饵

  2、 以社会大众,特别是中老年人为对象

  3、 以欺骗钱财为目的

  二、非法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

  三、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主要包括非法证券投资咨询、非法经纪业务

  非法证券投资咨询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1、设立网站或利用网络聊天工具以招揽会员或客户为名,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的方式,非法代理客户从事证券投资理财活动。

  2、设立网站或利用网络聊天工具以保证收益、高额回报为诱饵,代客操盘,公开招揽客户,与投资者签订委托协议,从事非法证券活动。

  3、假冒合法证券经营机构网站或博客,发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招揽会员或客户。

  4、使用虚构的证券公司名称,利用门户网站的博客发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招揽会员或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服务,变相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5、以门户网站、网站博客、QQ等为平台,散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服务,收取咨询费、服务费。

  6、以“荐股软件”形式,散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服务,收取咨询费、服务费。

  7、 通过开办“股民学校”、举办投资报告会,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

  非法经纪业务主要指无经纪业务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通过控制帐户、开设子帐户,接受交易指令,代理完成交易,开展非法证券活动。

  常见的非法证券活动类型

  无中生有式

  以网络为平台,以销售证券咨询类软件工具、终端设备,或认购私募基金、介绍理财知识等等五花八门的形式,借合法营销活动之名,行非法证券活动之实,诱骗投资者钱财。

  撒网钓鱼式

  利用短信、邮件、微博、博客、QQ群等网络交流工具,并且通过电话营销等方式与投资者联系,通过市场分析、个股点评等方式,营造出“草根证券专家”的形象,以内幕消息、“涨停股”等为诱饵招揽会员或客户,对感兴趣的网友,伺机发展成收费会员,收取会员费或咨询费。

  冒名顶替式

  盗用合法证券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拷贝合法机构简介、人员状况等信息,冒用公司标识,设立诈骗网站,招揽会员或客户,以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建议,或代理客户从事证券投资理财活动等名义蒙骗投资者。

  移花接木式

  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播出或刊载违规节目或广告,冒充业内专业人士,以专家免费诊股或免费提供金股为诱饵,招揽会员或客户,诈取会员费、咨询费或服务费等。

  非法证券活动的表现

  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类:一是非法发行股票;二是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非法证券活动主要表现形式是一些非上市公司编造虚假信息,以即将到国内或者国外上市、业绩优秀、已由政府批准、已经递交上市申请材料等名义为诱饵,以获得高额回报为幌子,以兜售所谓的“原始股”为形式,采取非法手段诱骗群众购买股票。非法证券不能提供证券合法性的完整手续,不构成一个完整的合法链条,有的只具备某一环节的完整手续。却夸大事实误导投资者认为其是合法证券,更有甚者,编造的证券纯属子虚乌有,可能涉及诈骗。如一些非法发行股票的'公司让当地产权交易机构给投资者出具股权托管文件或所谓的股权证,而这些股权托管文件或股权证并不能证明非法发行和非法经营证券活动的合法性。合法证口在其产生的每一环节均应符合法规要求,是一个合规的链条,每一个环节的缺失,都是对其合法性的否定,如证交所交易的证券,需要在发行中需经过严格的证监会审核环节,在上市的过程中需经过证交所审核的环节,这一系列的审核,批准程序是合法证券的必要手续,任一环节出问题都可能被否掉,不能成为合法证券。

  非法证券活动的特点

  非法证券活动复杂多变具有专业性,迅捷性等特征。对非法证券活动的打击和判定,存在较大的难度。概括而言具有以下特点:

  (一)违法主体多元化。从已发生的各种非法证券活动的情况来看,既有单位实施的违法行为,又有自然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在单位实施的非法证券活动中,既有证券中介机构实施的违法行为如政券公司等,又有其他企事业单位实施的违法行为,实施非法证券活动的自然人既有本国人又有外国人。

  (二)侵害的对象的不特定性。非法证券活动发生在证券的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的过程中。在证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运作和管理过程中,都可能有非法证券活动,但违法者更多的是利用证券一级市场的不规范实施非法证券活动。违法行为所侵害的对象往往是一个或多个利益群体或者不特定的、单个的个人,且其损害的权益具有不确定性。

  (三)专业性。证券业具有极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其业务的每一个环节和形式都非常专业化、技术化。不懂得证券知识、不熟悉证券业务的人很难从事非法证券活动。与之相应非法证券活动涉及的法律、法规也多与证券发行、交易等制度相关。这些法律、法规十分繁杂,在运用上存在一定的难度。

  (四)迅捷性。我国证券市场已基本实现无纸化交易,如自动报价系统等现代办公设施及现代通信技术等在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被广泛采用。在行情瞬息万变的证券市场中,犯罪分子利用现代高新技术手段,转瞬间即可完成犯罪,过程十分迅捷,不易被人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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