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际货运保险与理赔

时间:2023-03-10 23:59:49 货代员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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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新国际货运保险与理赔

  海上损害是指海上风险对货物造成的损害与费用,海上损害也包括与海运相连的陆运和内河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分享整理的2017年最新国际货运保险与理赔,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危险分类

  海上货物保险所指的危险可分为海上基本风险(Basic Perils)和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s)两大类。

  1. 海上基本风险

  海上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1)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是指恶劣气候、雷电、洪水、流冰、地震、海啸以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而不是指一般自然力所造成的灾害。

  (2)意外事故。意外事故主要包括船舶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失火、爆炸以及失踪等具有明显海洋特征的重大意外事故。

  2. 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各种风险,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两种。

  (1)一般外来风险。一般外来风险是指偷窃、破碎、渗漏、玷污、受潮受热、串味、生锈、钩损、短量、淡水雨淋等。

  (2)特殊外来风险。特殊外来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及行政法令等原因造成的风险,从而引起货物损失。如战争、罢工、交货不到、拒收等。

  二、损害的种类

  海上损害是指海上风险对货物造成的损害与费用,海上损害也包括与海运相连的陆运和内河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海上损失按损失的程度可以分成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1. 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Total Loss)又称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全部灭失。它又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1)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实际全损是指货物因全部灭失或全部变质而不再有任何商业价值。保险标的物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即视为全损:

  1)标的物已完全被毁坏。

  2)标的物已非原来所属的种类而变成废物,如水泥被海水浸透而成为硬石块。

  3)标的物虽仍存原形,但已不能被拥有和使用,如金块随船沉入深海。

  4)装载货物的船舶已列为失踪。

  (2)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推定全损是指货物遭受风险后受损,尽管未达到实际全损的程度,但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所支付的费用和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了保险价值。而对合理委付者而言,推定全损需要经过保险人核查后才能认定。

  2. 部分损失

  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损失。部分损失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1)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共同海损是指在海洋运输途中发生紧急危难,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采取合理救难措施所造成的直接牺牲和费用。在船舶发生共同海损后,凡是属于共同海损范围内的牺牲和费用,均可以通过共同海损清算,由有关获救受益方(即船方、货方和运费收入方)根据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然后再向各自的保险人索赔。共同海损分摊涉及的因素比较复杂,一般均由专门的海损理算机构进行理算(Adjustment)

  (2)单独海损(ParticularAverage)。单独海损是指货物因被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致部分毁损、灭失或一部分无法恢复原状的部分损失,不属于共同海损且该损失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利益损失。

  三、费用

  货物运输保险的理赔包括货损和费用。而一般所称费用,包括损害防止费用、施救费用、单独费用及额外费用等。

  1. 损害防止费用

  损害防止费用(Sue & Labour Charges)是指在承保的危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用人或受让人,对保险标的物进行防御以防止或减轻标的物的损害所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而且不论此项意图成功与否,都不影响其在保险单上的权益,保险人应当依据保险金额比例支付此项费用。如果所发生的损害,并非由于保险单所承保的风险所致,那么其损害防止费用不得向保险人索偿。

  2. 施救费用

  施救费用(Salvage Changes)是指由无契约或正式职责关系的第三者,自愿(Voluntary)并因拯救或减轻海难中保险标的物所支付的报酬。保险人所支付此项费用与货损的赔偿金额的总额,不得超过保险单所约定的保险金额。

  3. 单独费用

  单独费用(ParticularCharges)是指船舶或其他运送工具,因遭遇海难而发生在中途或避难港的卸货、重装、仓储、保管、转让或运回保单所记载最终目的地所需的费用。该项费用加上货损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所约定的保险金额。

  4. 额外费用

  额外费用(Extra Charges)是指对货物损害的勘查、公证或拍卖等费用。此项费用是从属费用,只有在被保险人的索赔成立,保险人才负责此类费用的赔偿。

  四、保险范围

  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的损害及费用如上所述,但这些损害及费用应赔付的范围和程度,需要视保险合同中的条件而定。

  1982年1月1日伦敦保险市场推出有关货物保险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 ICC)根据承保范围不同分A条款、B条款及C条款,另外加上兵险条款(WarClause)及罢工险条款(Strikes Clauses),被各国相继采用。

  1. 承保范围

  (1)协会货物A条款

  1)危险条款。除不保事项外,承保被保险标的物一切灭失或损毁的危险。

  2)共同海损条款。除不保事项外,承保依据运送契约及有关适用法律与惯例所理算或认定的共同海损与施救费用。

  3)双方过失碰撞条款。赔付被保险人在运送契约的“双方过失碰撞条款”下应负的责任额。

  (2)协会货物B条款

  1)除不保事项外,可合理归因于下列危险事故引起的被保险标的物的灭失或毁损:

  火灾或爆炸。

  船舶或驳船的搁浅、触礁沉没或倾覆。

  陆上运输工具的倾覆或出轨。

  船舶或驳船或运输工具与除水以外的外在任何物体的碰撞或触撞。

  在避难港的卸货。

  地震火山爆发或雷闪。

  2)因下列危险事故引起被保险标的物的灭失或毁损:

  共同海损的牺牲。

  投弃或波浪扫落。

  海水、湖水或河水侵入船舶、驳船、封闭式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箱或储货处所。

  3)任何一件货物在装卸船舶或驳船时因落海或掉落造成的整件灭失。

  4)共同海损条款。承保依据运送契约及有关适用法律与惯例所理算或认定的共同海损与施救费用,且其发生是为了避免或有关避免除外不保第1~11项或其他条款除外的任何原因所致的损失。

  5)双方过失碰撞条款。赔付被保险人在运送契约的“双方过失碰撞条款”下所应负的责任额。

  (3)协会货物C条款

  1)除不保事项外,可以合理归因于下列危险事故所引起的被保险标的物的灭失或毁损:

  火灾或爆炸。

  船舶或驳船的搁浅、触礁沉没或倾覆。

  陆上运输工具的倾覆或出轨。

  船舶或驳船或运输工具与除水以外的外在任何物体的碰撞或触撞。

  在避难港的卸货。

  2)因下列危险事故引起被保险标的物的灭失或毁损:

  共同海损的牺牲。

  投弃。

  3)共同海损条款。除不保事项外,承保依据运送合同及有关适用法律与惯例所理算或认定的共同海损与施救费用。

  4)双方过失碰撞条款。赔付被保险人在运送契约的“双方过失碰撞条款”下所应负的责任额。

  (4)协会货物保险兵险条款

  1)除不保事项外,可合理归因于下列危险事故引起的被保险标的物的灭失或毁损:

  因战争、内战、叛乱颠覆,或其引起的内争,或任何由于交战或对抗交战国武力的敌对行为。

  因捕获、扣押、拘留禁止或扣留,本条款第1款承保危险的引起者,以及因上述危险或任何上述危险企图威胁的结果。

  遗弃的水雷、鱼类、炸弹或其他遗弃的战争武器。

  2)共同海损条款。承保依据运送契约及有关适用法律与实务惯例所理算或认定的共同海损与施救费用,而其发生是为了避免或有关避免在本(兵险)条款下承保的损失。

  (5)协会货物保险罢工条款

  1)除不保事项外,可合理归因于下列危险事故引起的被保险标的物灭失或毁损:

  因参与罢工、停工、工潮、暴动或民众骚扰人员引起者。

  因任何恐怖主义分子或任何人的政治动机引起者。

  2)共同海损条款。承保依照运送契约及有关适用法律与实务惯例所理算或认定的共同海损与施救费用,而其发生是为了避免或有关避免在本(罢工险)条款下承保的损失。

  2. 不保事项

  海上货物运送保险不承保下列各项损失或费用:

  (1) 归责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过失引起的损害或费用。

  (2) 被保险标的物的正常渗漏,正常失量,或正常耗损。

  (3) 被保险标的物的不良或不当包装、配制引起的损害或费用。

  (4) 被保险标的物的固有瑕疵或本质引起的损害及费用。

  (5) 主要因为延迟所引起的损害或费用,包括由承保的危险引起的延迟在内。(依据共同海损条款可以予以赔付的费用不在此限)

  (6) 由于船舶的船主、经理人、租船人或运送人的破产或债务积欠引起的损害或费用。

  (7) 任何使用原子或核武器或类似武器而引起的被保险标的物的损害或费用。

  (8) 不适航及不适运。因载运船舶或驳船的不适航,及因载运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或货箱的不适合安全运送引起被保险标的物的损害或费用,而此种不适航或不适运在被保险标的物装载时被保险人或其雇用人已知情。

  (9) 因战争、内战、敌对行为、捕获、扣押、遗弃的鱼类、水雷等所致。(可以另外加保兵险)

  (10) 罢工暴动。(可以另外加保罢工险)

  (11) 因任何人员的不法行为造成保险标的物的全部或部分蓄意性的损害或费用。(本项A款已承保;但B或C款可另外加保)

  兵险条款不保事项除上述(1)~(8)项外再增加:

  (12) 任何由于航程中止引起的损失。

  罢工险条款不保事项除(1)~(9)项及(12)项外再增加:

  (13)因罢工、停工、工潮、暴动或民众骚扰引起的任何情况的工人缺勤、缺乏或抵制导致的损害或费用。

  其中,上述(1)~(10)项为A、B、C条款共同不保事项;(11)项为B及C条款不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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