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试题答案

时间:2023-03-22 07:08:37 司法考试 我要投稿

2016司法考试试题答案

  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51—85题,每题2分,共70分。

2016司法考试试题答案

  51.甲房产开发公司在交给购房人张某的某小区平面图和项目说明书中都标明有一个健身馆。张某看中小区健身方便,决定购买一套商品房并与甲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张某收房时发现小区没有健身馆。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公司不守诚信,构成根本违约,张某有权退房

  B.甲公司构成欺诈,张某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甲公司恶意误导,张某有权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购房款

  D.张某不能滥用权利,在退房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之间只能选择一种

  A项:根据民法理论,根本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致使该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是一般违约的构成要件,加上因违约行为导致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法律效果是当一方根本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责任。本案中,张某因健身方便为目的购买甲公司商品房,但实际收房时发现没有健身馆,甲公司因虚假宣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张某有权请求解除合同。所以,A项正确。

  BD项: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项目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决定作用的,即对买受人决定订立合同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在买受人就此内容提出订立合同时,该商品房销售广告内容的对象就已特定化,应当将该内容视为要约,而买卖合同的订立则视为买受人对出卖人要约的承诺。在这种特定的情形下,虽然该说明和允诺未订入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中,但这些说明与允诺与正式合同条款共同构成商品房买卖的完整的交易条件,这些说明与允诺即具有合同条款的效力,亦应视为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本案中,甲公司违反该合同内容的,存在欺诈行为,属于可撤销合同,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所以,B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9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本案中张某不符合双倍返还购房款的条件。所以,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

  52.吴某是甲公司员工,持有甲公司授权委托书。吴某与温某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合同由温某签字、吴某用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盖章。后温某要求甲公司还款。下列哪些情形有助于甲公司否定吴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A.温某明知借款合同上的盖章是甲公司合同专用章而非甲公司公章,未表示反对

  B.温某未与甲公司核实,即将借款交给吴某

  C.吴某出示的甲公司授权委托书载明甲公司仅授权吴某参加投标活动

  D.吴某出示的甲公司空白授权委托书已届期

  根据《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本人的过失或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发出的证明文件,如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所作法人授予代理权的通知或者公告,这些证明文件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

  CD项:吴某出示的授权委托书明确限定公司仅授权参加投标活动,或者授权委托已经届期,则不存在合理理由使温某相信吴某享有代理权,不能构成表见代理。所以,CD项正确。

  A项:《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和公司公章,在代表该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均产生法律效力,可以构成表见代理。所以,A项错误。

  B项:吴某持有甲公司授权委托书,温某有理由相信其享有代理权,可以构成表见代理。所以,B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D。

  53.下列哪些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

  A.当事人请求撤销合同

  B.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C.业主大会请求业主缴付公共维修基金

  D.按份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物

  根据民法理论,诉讼时效是以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为适用条件的时效制度,其适用依赖于对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行为表现,只有在权利人的权利因对方的意思表示或行为表现受到侵害时,才产生诉讼时效的适用问题。而形成权则是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效果的权利内容,其行使应无需依赖于对方当事人的任何表示或表现即可产生法律效果。其与诉讼时效的适用在时间、空间、条件等内容上是迥然不同的,因而形成权与诉讼时效是两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即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AB项:当事人对合同的撤销权及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实质上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的要求撤销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就权利特征而言,请求撤销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的行使,不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或者给付,通过权利人的单方主张后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即可实现。在性质上当属形成权,故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的限制。所以,AB项表述错误。

  C项:公共维修基金是指按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单位售卖公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共同筹集,所有权归购房人,用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于公共维修基金涉及小区公共设施维修维护的特殊性,该债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所以,C项表述错误。

  D项:在共有关系中,法律并不为各共有人区分彼此的权利范围,各共有人对共有物共同拥有一个所有权,处于一种共有状态,若共有物的分割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则有可能使部分共有人利益受损,同时,本质上共有人对分割共有物的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并非债权请求权,因此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物不适用诉讼时效。所以,D项表述错误。

  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54.杜某拖欠谢某100万元。谢某请求杜某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抵债时,杜某称其已把房屋作价90万元卖给赖某,房屋钥匙已交,但产权尚未过户。该房屋市值为120万元。关于谢某权利的保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谢某可请求法院撤销杜某、赖某的买卖合同

  B.因房屋尚未过户,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

  C.如谢某能举证杜某、赖某构成恶意串通,则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

  D.因房屋尚未过户,房屋仍属杜某所有,谢某有权直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以实现其债权

  A项:《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将其市值120万元的房屋以90万元卖给赖某,不属于以明显低价转让。所以,A项错误。

  B项:《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达成合意是成立并生效,并不以房屋过户为生效条件。所以,B项错误。

  D项:本案中,房屋尚未过户,仍属杜某所有,谢某与杜某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通过协商,仲裁,起诉等方式进一步确认偿还方式,而不能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以实现债权。所以,D项错误。

  C项:《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本案中如果谢某能够举证杜某、赖某恶意串通,有损自己利益,则该合同无效。所以,C项正确。

  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D。

  55.刘某借用张某的名义购买房屋后,将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双方约定该房屋归刘某所有,房屋由刘某使用,产权证由刘某保存。后刘某、张某因房屋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关于刘某的权利主张,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可直接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

  B.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异议登记

  C.可向法院请求确认其为所有权人

  D.可依据法院确认其为所有权人的判决请求登记机关变更登记

  AB项:《物权法》第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中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刘某以张某名义购房后将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在刘某、张某因房屋所有权归属发生纠纷,但没有诉诸法院的情况下不能认为刘某有确切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所以,A项错误,B项正确。

  CD项:权属证书是权利的外在表现形式,只具有推定的证据效力,与实际权利状况并不一定完全吻合。如果主张权利案件当事人一方有充分证据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不是真正的权利人,自己才是真正的权利人,那么就应当否定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之权利,而支持提供证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本案中,刘某与张某约定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由刘某使用房屋并保存产权证,约定本身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法有效。但刘某无权直接要求登记机构进行更正登记,应当先通过法院请求确认其为所有权人,再依据法院判决请求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所以,C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56.季大与季小兄弟二人,成年后各自立户,季大一直未婚。季大从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耕地若干。关于季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B.如季大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则未经变更登记不发生转让的效力

  C.如季大死亡,则季小可以继承该土地承包经营权

  D.如季大死亡,则季小可以继承该耕地上未收割的农作物

  A项:《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以,A项正确。

  D项:《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该耕地上未收割的农作物属于承包收益,季小作为季大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所以,D项正确。

  B项:《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8条与《物权法》第129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采取的是自愿登记原则,不登记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季大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合同生效时在当事人之间仍然发生物权变更的效力,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而已。所以,B项错误。

  C项:《农业部关于发布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的通知》第34条规定,家庭承包的,家庭成员之一死亡的,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承包地由家庭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家庭成员全部死亡,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但承包地为林地的除外。本案中,季大与季小为成年兄弟关系,不属于家庭成员关系,季大一直未婚,其承包内容为耕地,死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季小不能继承。所以,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D。

  57.2013年2月1日,王某以一套房屋为张某设定了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3月1日,王某将该房屋无偿租给李某1年,以此抵王某欠李某的借款。房屋交付后,李某向王某出具了借款还清的收据。同年4月1日,李某得知房屋上设有抵押后,与王某修订租赁合同,把起租日改为2013年1月1日。张某实现抵押权时,要求李某搬离房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王某、李某的借款之债消灭

  B.李某的租赁权可对抗张某的抵押权

  C.王某、李某修订租赁合同行为无效

  D.李某可向王某主张违约责任

  A项:《合同法》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本案中,王某将房屋无偿租赁给李某,以租金抵偿借款,李某向王某出具借款还清收据,该借款之债因抵消而消灭。所以,A项正确。

  C项:《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本案中王某、张某修订租赁合同的行为将改变抵押合同与租赁合同的成立时间顺序,损害抵押权人张某的利益,因此该修订行为无效。所以,C项正确。

  D项:《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因张某实现抵押权,要求李某搬离房屋,致使王某无法合理履行出租人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所以,D项正确。

  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本案中张某抵押权成立在先,李某的租赁权不能对抗张某的抵押权。所以,B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CD。

  58.某小区徐某未获得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便在自住房前扩建一个门面房,挤占小区人行通道。小区其他业主多次要求徐某拆除未果后,将该门面房强行拆除,毁坏了徐某自住房屋的墙砖。关于拆除行为,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侵犯了徐某门面房的所有权

  B.侵犯了徐某的占有

  C.其他业主应恢复原状

  D.其他业主应赔偿徐某自住房屋墙砖毁坏的损失

  根据民法理论,通说认为对未获得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即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除执法机关依法处理外,建筑人对建筑物可以自己占有与一定的使用,禁止他人侵犯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而非权利。“占有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占有首先是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控制。不管占有人对物的控制是否具有据为己有的意思,只要客观上的控制状态形成就可以构成占有。”同时,占有可以是有本权的占有,也可以是无本权的占有。而在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物,虽不享有所有权(本权),但由于其实际的管理与控制,也形成了一种占有,并受法律的保护,他人不得随意侵犯。

  本案中,徐某对于违规建筑不拥有所有权,但享有占有的权利,因此小区其他业主强行拆除门面房的行为没有侵犯其所有权,但侵犯了其占有的权利,同时,对于已拆除的违规建筑,没有恢复原状的可能和必要,但应当就徐某拥有所有权的自住房的墙砖损失的侵权问题进行赔偿。所以,AC项错误,B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D。

  59.刘某欠何某100万元货款届期未还且刘某不知所踪。刘某之子小刘为替父还债,与何某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租期,仅约定:“月租金1万元,用租金抵货款,如刘某出现并还清货款,本合同终止,双方再行结算。”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小刘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B.何某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C.房屋租赁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

  D.房屋租赁合同是附期限的合同

  AB项:《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本案中,该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租期,应当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都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解除合同合理期限之前进行通知。所以,AB项错误。

  CD项: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所谓条件,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作为决定合同效力的附款。所谓期限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之事实。本案中,该租赁合同约定如刘某出现并还清贷款作为合同终止条件,刘某的出现并还清贷款是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附款,应当视为附条件合同。所以,C项正确,D项错误。

  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D。

  60.甲公司与小区业主吴某订立了供热合同。因吴某要出国进修半年,向甲公司申请暂停供热未果,遂拒交上一期供热费。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公司可以直接解除供热合同

  B.经催告吴某在合理期限内未交费,甲公司可以解除供热合同

  C.经催告吴某在合理期限内未交费,甲公司可以中止供热

  D.甲公司可以要求吴某承担违约责任

  BCD项:《合同法》第182条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第184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案中,甲公司与吴某签订供热合同,因吴某拒绝支付供热费用,经合理催告,甲公司可以依据合同法规定中止供热并追究吴某违约责任。所以,B项错误,CD项正确。

  A项:《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本案中,吴某因拒绝缴纳供热费,属于违反合同义务,经甲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符合合同解除条件,甲公司有权解除供热合同,并要求吴某承担违约责任。所以,A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D。

  61.甲公司员工魏某在公司年会抽奖活动中中奖,依据活动规则,公司资助中奖员工子女次年的教育费用,如员工离职,则资助失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公司与魏某成立附条件赠与

  B.甲公司与魏某成立附义务赠与

  C.如魏某次年离职,甲公司无给付义务

  D.如魏某次年未离职,甲公司在给付前可撤销资助

  AB项:根据民法理论,附义务赠与也称附负担赠与,是指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对其赠与附加一定的条件,使受赠人负担一定的给付义务。附条件赠与,是指当事人对赠与行为设定一定的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在附条件的赠与中,条件的成就与否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当条件尚未成就时,赠与的权利义务虽已确定,但效力却处于未定状态。而附义务赠与中所附的义务,与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无关,不能因为附义务而延缓或解除赠与的效力。本案中公司资助魏某子女次年教育经费,以魏某则继续在公司工作为条件,因此为附条件赠与合同。所以,A项正确,B项错误。

  C项:《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如果魏某离职,则视为不履行约定义务,甲公司可撤销赠与合同,并不承担给付义务。所以,C项正确。

  D项:《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C。

  62.甲创作了一首歌曲《红苹果》,乙唱片公司与甲签订了专有许可合同,在聘请歌星丙演唱了这首歌曲后,制作成录音制品(CD)出版发行。下列哪些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A.某公司未经许可翻录该CD后销售,向甲、乙、丙寄送了报酬

  B.某公司未经许可自聘歌手在录音棚中演唱了《红苹果》并制作成DVD销售,向甲寄送了报酬

  C.某商场购买CD后在营业时间作为背景音乐播放,经过甲许可并向其支付了报酬

  D.某电影公司将CD中的声音作为电影的插曲使用,只经过了甲许可

  A项:《著作权法》第40条,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本案中,翻录该CD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甲的许可,仅仅支付报酬依然构成侵权,因此A项属于侵权行为。所以,A项正确。

  CD项:《著作权法》第42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第48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案中,电影公司将CD中的声音作为插曲等使用方式需要经过乙唱片公司的许可,否则属于侵权行为。本题中,C项不属于侵权行为,D项属于侵权行为。所以,D项正确,C项错误。

  B项:《著作权法》第23条,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因此,B项不属于侵权行为。所以,B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D。

  63.中国甲公司的一项发明在中国和A国均获得了专利权。中国的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中国地域内的专利独占实施合同。A国的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在A国地域内的专利普通实施合同并制造专利产品,A国的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在A国地域内的专利普通实施合同并制造专利产品。中国的戊公司、庚公司分别从丙公司和丁公司进口这些产品到中国使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戊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乙公司的专利独占实施权

  D.庚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AB项:“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许可方(专利权人)授予被许可方(受让方、接产企业)在许可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地区或领域内,对所许可的专利技术具有独占性实施权。许可方不再将该项专利技术的同一实施内容许可给第三方,许可方本人也不能在上述的期限、地区或领域内实施该项专利技术。“普通实施许可”是指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在许可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地区或工业领域内制造、使用或销售已许可的专利产品或技术,同时,许可方不仅保留在上述同一范围内自己实施该项许可专利的权利,而且还保留再授予第三方在上述同一范围或不同范围内实施该项许可专利的权利。本案中,甲公司授权乙公司在中国地域内享有独占实施合同,同时甲公司有权授予丙公司在A国地域内实施普通许可的权利,但乙公司并非专利权人,不享有授权丁公司在A国地域内实施专利普通实施合同制造专利产品的权利。所以,A项错误,B项正确。

  CD项:《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本案中,乙公司享有在中国领域内独占实施许可的权利,丁公司因乙公司违法授权,并不享有生产专利产品的权利。庚公司进口专利产品侵害了甲公司的专利权。所以,C项错误,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D。

  64.甲公司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A国的企业,于2012年8月1日向A国在牛奶产品上申请注册“白雪”商标被受理后,又于2013年5月30日向我国商标局申请注册“白雪”商标,核定使用在牛奶、糕点和食品容器这三类商品上。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甲公司应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申请商标注册

  B.甲公司必须提出三份注册申请,分别在三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C.甲公司可依法享有优先权

  D.如商标局在异议程序中认定“白雪”商标为驰名商标,甲公司可在其牛奶包装上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B项:《商标法》第22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所以,B项错误。

  C项:《商标法》第25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所以,C项错误。

  D项:《商标法》第14条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所以,D项错误。

  A项:《商标法》第18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以,A项正确。

  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65.甲(男)与乙(女)结婚,其子小明20周岁时,甲与乙离婚。后甲与丙(女)再婚,丙子小亮8周岁,随甲、丙共同生活。小亮成年成家后,甲与丙甚感孤寂,收养孤儿小光为养子,视同己出,未办理收养手续。丙去世,其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哪些?

  A.小明

  B.小亮

  C.甲

  D.小光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第22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本案中,甲与丙结婚时,小明已20周岁,与丙之间不存在抚养关系,小明不能以继子女身份参与继承,甲与丙收养孤儿小光,并未办理收养手续,因此收养关系不成立,小光不能以养子女的身份参与继承,丙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甲,子女小亮。所以,AD项错误,BC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C。

  66.甲家盖房,邻居乙、丙前来帮忙。施工中,丙因失误从高处摔下受伤,乙不小心撞伤小孩丁。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对丙的损害,甲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可减轻其责任

  B.对丙的损害,甲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C.对丁的损害,甲应承担赔偿责任

  D.对丁的损害,甲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AB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丙因失误从高处摔下受伤,属于因帮工活动受到人身损害,被帮工人甲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丙个人存在过失,可以据此减轻其责任。所以,A项正确,B项错误。

  CD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3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乙不小心撞伤丁,属于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被帮工人甲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C项正确,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C。

  67.甲参加乙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未经甲和其他旅游者同意,乙旅行社将本次业务转让给当地的丙旅行社。丙旅行社聘请丁公司提供大巴运输服务。途中,由于丁公司司机黄某酒后驾驶与迎面违章变道的个体运输户刘某货车相撞,造成甲受伤。甲的下列哪些请求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

  A.请求丁公司和黄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请求黄某与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请求乙旅行社和丙旅行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请求刘某承担赔偿责任

  C项:《旅游法》第70条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71条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所以,C项正确。

  D项《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刘某违章变道造成甲受伤,刘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D正确。

  AB项:《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黄某酒后驾车造成甲受伤的侵权行为应当由黄某所在单位负责赔偿,甲不能请求黄某承担赔偿责任。所以,AB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D。

  68.2014年5月,甲乙丙丁四人拟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出资,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公司注册资本可以登记为1元人民币

  B.公司章程应载明其注册资本

  C.公司营业执照不必载明其注册资本

  D.公司章程可以要求股东出资须经验资机构验资

  A项:《公司法》第26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2014年新修订《公司法》取消了对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所以,A项正确。

  BD项:《公司法》第25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三)公司注册资本;……(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由此可见,公司章程可以要求股东出资必须经验资机构验资,同时应当载明注册资本。所以,BD项正确。

  C项:《公司法》第7条规定,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所以,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D。

  69.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制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公司负有置备股东名册的法定义务

  B.股东名册须提交于公司登记机关

  C.股东可依据股东名册的记载,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D.就股东事项,股东名册记载与公司登记之间不一致时,以公司登记为准

  《公司法》第3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由此可见,公司应当将股东姓名和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但无需提交股东名册,股东事项应当以股东名册为准。所以,AC项正确,B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C。

  70.因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蒙玛有限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关于该公司的清算,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在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时,公司股东可直接申请法院指定组成清算组

  B.公司在清算期间,由清算组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C.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则不得补充申报

  D.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报法院备案后,清算组即可执行

  A项:《公司法》第183条规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所以,A项错误。

  B项:《公司法》第184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该条只规定了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并不是参加所有的诉讼活动。所以,B项错误。

  C项:《公司法》解释(二)第13条规定,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所以,C项错误。

  D项:《公司法》解释(二)第15条规定,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清算方案应当报法院确认,而不是备案。所以,D项错误。

  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71.关于公司的财务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在会计年度终了时,公司须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自行审计

  B.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则在提取本年度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C.公司可用其资本公积金来弥补公司的亏损

  D.公司可将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资本,但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B项:《公司法》第166条规定,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所以,B项正确。

  CD项:《公司法》第168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所以,C项错误,D项正确。

  A项:《公司法》第164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所以,A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D。

  72.顺昌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作为发起人,拟以募集方式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募集程序,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发起人应与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由其承销公开募集的股份

  B.证券公司应与银行签订协议,由该银行代收所发行股份的股款

  C.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D.由发起人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选举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与公司总经理

  A项:《公司法》第87条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所以,A项正确。

  C项:《公司法》第88条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所以,C项正确。

  B项:《公司法》第88条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根据该条规定,是发起人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而不是证券公司与银行签订协议,由该银行代收所发行股份的股款。所以,B项错误。

  D项:《公司法》第89条规定,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第90条规定,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三)选举董事会成员;(四)选举监事会成员。第46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由此可见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

  73.通源商务中心为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为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约定由赵某、钱某二人负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孙某仍有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B.对赵某、钱某的业务执行行为,李某享有监督权

  C.对赵某、钱某的业务执行行为,周某享有异议权

  D.赵某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钱某享有异议权

  AB项:《合伙企业法》第26条规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法》第27条规定,依照本法第26条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所以,A项错误,B项正确。

  CD项:《合伙企业法》第29条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所以,C项错误,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D。

  74.甲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遂于2014年3月申请破产,且法院已受理。经查,在此前半年内,甲公司针对若干债务进行了个别清偿。关于管理人的撤销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公司清偿对乙银行所负的且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担保的贷款债务的,管理人可以主张撤销

  B.甲公司清偿对丙公司所负的且经法院判决所确定的货款债务的,管理人可以主张撤销

  C.甲公司清偿对丁公司所负的为维系基本生产所需的水电费债务的,管理人不得主张撤销

  D.甲公司清偿对戊所负的劳动报酬债务的,管理人不得主张撤销

  CD项:《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二)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所以,CD项正确。

  A项:《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所以,A项错误。

  B项:《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15条规定,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B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D。

  75.甲向乙购买原材料,为支付货款,甲向乙出具金额为50万元的商业汇票一张,丙银行对该汇票进行了承兑。后乙不慎将该汇票丢失,被丁拾到。乙立即向付款人丙银行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因丢失票据而确定性地丧失了票据权利

  B.乙在遗失汇票后,可直接提起诉讼要求丙银行付款

  C.如果丙银行向丁支付了票据上的款项,则丙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D.乙在通知挂失止付后十五日内,应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B项:《票据法》第24条规定,票据丧失后,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所以,B项正确。

  CD项:《票据法》第15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C项正确,D项错误。

  A项: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所以,票据权利丧失,只是丧失了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但票据权利有其独立性,独立于票据基础关系,票据权利丧失,不影响行使相关基础民事权利,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所以,A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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