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的常见问题解答

时间:2021-04-21 11:31:17 统计师 我要投稿

统计法的常见问题解答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特制定本法。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你对统计法了解吗?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统计法的常见问题解答。欢迎阅读。

  1.什么是统计法?

  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它是由国家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统计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统计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义的统计法则包括了所有规范统计活动的统计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2.我国的统计法律体系如何构成?

  统计法律体系是以统计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为主体,以调整统计工作各个方面的法律规范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一个既相对独立又有机联系的体系。包括: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和统计行政规章。

  3.制定《统计法》的目的是什么?

  目的是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

  4.《统计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统计法》适用于政府统计活动,即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5.《统计法》规定的统计基本任务是什么?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6.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哪些法定职权?

  《统计法》第六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同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7.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怎样依法履行职责?

  《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

  (1)依法履行职责;

  (2)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

  (3)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4)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5)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

  《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并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8.统计调查对象的基本义务是什么?

  《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9.什么是统计调查制度?

  统计调查制度,是指实施统计调查必须遵守的技术规范,在制定统计调查项目的同时,应当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每一项统计调查都有其相应的调查制度,并按规定报经审批或备案。

  《统计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

  10.合法的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哪些标志?

  《统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11.怎样应对不合法的统计调查表?

  《统计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未标明法定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

  12.《统计法》对统计调查对象在统计资料管理方面有何规定?

  《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并且要求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13.《统计法》对政府各部门之间实现信息共享有哪些具体规定?

  《统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统计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1)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取得的有关行政相对人的信息;

  (2)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和其他资料;

  (3)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也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统计资料,从而为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

  14.《统计法》在统计资料公布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首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其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第三,在公开的内容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政府统计机构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主要形式有:每年按时发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按时出版统计年鉴、统计月报等;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公布年度、季度、月度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等。

  15.《统计法》对统计保密事项是如何规定的?

  《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16.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怎样依法履行职责?

  《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

  (1)依法履行职责;

  (2)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

  (3)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4)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5)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

  17.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可以行使哪些权利?

  《统计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可以行使的权利包括:

  (1)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以核实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2)有权要求有关人员实事求是地填报统计调查表并提供有关情况;

  (3)当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时,统计人员有权要求其改正。

  18.统计人员在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统计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向统计调查对象表明身份。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

  19.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的范围是如何划分的?

  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例如,海关法和商业银行法分别赋予了海关对海关统计违法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金融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权。

  20.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哪些措施?

  (1)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2)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3)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4)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5)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材料;

  (6)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21.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怎样配合统计监督检查?

  《统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2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的哪些统计违法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统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的下列统计违法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1)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2)要求统计机构或者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3)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4)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

  2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怎样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统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有本条所列统计违法行为之一的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24.统计调查对象拒绝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检查的违法行为包括哪些?

  根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拒绝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检查的违法行为包括:

  (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即明确表示不提供统计资料;或者虽没有明确表示不提供统计资料,但未按时提供,且经催报后仍不提供;

  (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即所提供的统计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没有全面反映实际情况;

  (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即明确表示不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或者虽然答复了但答复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即明确表示不接受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或者使用暴力、威胁等方式阻挠、抗拒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25.对统计调查对象拒绝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检查的违法行为,应当怎样追究法律责任?

  《统计法》第四十一条对统计调查对象拒绝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检查的违法行为,针对不同的调查对象,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

  (1)对国家机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2)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3)对个体工商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6.对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怎样追究法律责任?

  《统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机关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7.《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何时颁布?何时实施?

  2006年8月23日,国务院颁布了《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8.农业普查每几年进行一次?标准时点是什么时间?

  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6的年份为普查年度,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2月31日24时。特殊地区的普查登记时间经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29.农业普查的对象有哪些?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九条规定,农业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

  (1)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

  (2)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

  (3)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4)村民委员会;

  (5)乡镇人民政府。

  30.农业普查人员的哪些违法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应当怎样追究法律责任?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普查人员不执行普查方案,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可以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条规定,普查人员失职、渎职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给予通报批评。

  31.农业普查对象的哪些违法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应当怎样追究法律责任?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1)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2)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3)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4)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5)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普查对象有本条第一款第(1)、(4)项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2.什么是统计执法检查?

  统计执法检查,是指统计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方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统计活动中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各种活动的总称。

  33.实施统计执法检查的有效合法证件是什么?

  《统计执法检查证》和《天津市行政执法证》是实施统计执法检查的有效合法证件。统计执法检查员在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活动时,必须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或《天津市行政执法证》。

  34.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要求是什么?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必须做到:

  (1)事实清楚,即案件所认定的事实必须真实、具体、准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证据确凿,即认定案件事实所依据的证据要符合客观情况,要足以把案件中认定的事实证明清楚。

  (3)定性准确。即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性质,以案件事实为基础,以统计法律法规为判断标准。

  (4)处理恰当。即依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统计违法者以轻重适度、恰如其分的处理。

  (5)适用法律正确。即查处案件所引据的法律条款必须做到准确、无误。

  (6)程序合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既要做到实体合法,也要做到程序合法,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时限等办理。

  35.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程序是什么?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处理、结案。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统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适用简易处罚程序,当场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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